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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最高可罚500元!《徐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11-10 1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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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最高可罚500元!《徐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2月1日起施行11月10日,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就《徐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进行发布。《徐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11月10日,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就《徐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进行发布。《徐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制定,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再过20天,徐州人将正式迈入“硬约束”时代!你对徐州的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到底了解到多少呢?你知道徐州的生活垃圾是如何分类的吗?不按照条例规定乱放垃圾,屡教不改,将会受到哪些实质性的处罚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徐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共八章五十四条,从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条例适用范围

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建筑装修垃圾、绿化作业垃圾、餐厨垃圾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二、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可回收物:是指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有害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

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有机易腐垃圾;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三、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源头减量是生活垃圾分类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推进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难点问题。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上位法对促进源头减量都有相应要求,但大多为倡导性规定。为了提高源头减量措施的刚性,《条例》在第三章设立源头减量专章,针对特定对象提出了强制性要求,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等,同时在第六章“监督管理”中明确了市场监管、商务、邮政等部门的职责,确保源头减量落实到位。

目前,我市正积极推进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居民小区“撤桶建点”。截至10月底,已完成市区1555个居民小区、3436处集中收集点建设,实行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健全厨余垃圾收运体系,增配厨余垃圾驳运车辆40余辆,设置厨余垃圾转运点61处,实现家庭厨余垃圾专车专运;提升终端分类处置能力,完成徐州市第二焚烧厂建设,市区生活垃圾实现“全量焚烧”,对原有餐厨垃圾处理厂进行工艺升级改造、增加生产线,实现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农贸市场有机易腐垃圾一体化系统处理,截至10月底,共处置家庭厨余垃圾4445.62吨,农贸市场有机易腐垃圾5231.34吨。

或许您对实施垃圾分类还存有疑惑,小编归总了一些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希望对你会能有帮助。

1.普通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在生活垃圾管理方面都需要履行哪些义务呢?

《徐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标识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应当先在产生场所滤去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内。废弃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收集或者单独堆放到指定地点。如果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相关规定,个人最高可处罚500元,单位最高可处罚50万元。为了更好地鼓励、引导市民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条例》还规定,对于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标识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经教育、劝诫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不予处罚。生活垃圾管理还将实行信用管理制度,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本市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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