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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公开二季度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情况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18 14:03:53   浏览次数:64
核心提示:关于生态环境部公开二季度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情况的最新消息:近日,生态环境部官网“曝光台”向社会公开了2020年第二季度全国垃圾焚烧厂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情况,包括如下3起案件:一、北京京环绿谷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件


近日,生态环境部官网“曝光台”向社会公开了2020年第二季度全国垃圾焚烧厂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情况,包括如下3起案件:


一、北京京环绿谷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件


北京京环绿谷环境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24日更新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简称CEMS)软件后,上传的自动监测数据向前偏移1天(第n日应上传第n-1日日均值,但实际传输为第n-2日日均值)。北京市平谷区生态环境局认定上述情况属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考虑到该焚烧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北京市平谷区生态环境局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二、江苏睢宁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件


江苏睢宁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1、2号炉数采仪一氧化碳、颗粒物、氯化氢设置的量程均等于或低于排放限值,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简称CEMS)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校准、参数异常,标气校验、比对监测结果均不合格,热电偶测量炉温的偏差过大(超出±14℃);2号炉自动监测采样探头生锈堵塞无法正常抽取烟气。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认定上述情况属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三、江西景圣环保有限公司虚假标记自动监测数据案件


江西景圣环保有限公司在炉温低于850℃时向焚烧炉投入垃圾,并将自动监测数据标记为“烘炉”;在炉温高于850℃且焚烧垃圾时,将本应标记“启炉”的时段标记为“烘炉”。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认定上述行为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

 
关键词: 发电厂 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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