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20家上市公司环境处罚披露率不到一成
3620家上市公司环境处罚披露率不到一成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010)其自身及下属多家子公司在2019年共存在48条超过10万元环境行政处罚记录,累计罚金超过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010)其自身及下属多家子公司在2019年共存在48条超过10万元环境行政处罚记录,累计罚金超过1800万元,但其并未在2019年报当中披露相关处罚信息。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418)在2019年因汽车排放问题,被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下达1.7亿元天价罚单,但其并未在年报当中披露相关处罚信息。
“两桶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010)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028)两家连续两年年报未披露相关环境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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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缺乏明确的披露要求,环保行政处罚披露并不是强制要求,不过,上述情况或在今年底有望改观。近日,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清华大学金融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马骏在“环境信息披露助力经济绿色复苏”研讨会上透露,生态环境部和证监会正在牵头起草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披露的要求,预计今年底之前出台。他认为,“这将产生巨大、深远的影响。所有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都会面临强制披露要求,这对于环境信息透明度、引导资金流向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
■3620家上市公司行政处罚记录未披露率达92%
□累计罚金近5亿元
近日,上海青悦发布了《上市公司2019年年报环境信息披露检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累计对3620家上市公司2019年年报环境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检查,结果不容乐观。
据了解,本次检查主体为所有A股上市公司(含上交所主板,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根据这些企业公开的2019年度报告中的环境信息披露情况可知,除个别未按时发布年报及新上市未发年报公司外,本次《报告》共检查沪市主板1467家上市公司;深市主板459家,中小板930家和创业板764家,共计3620家上市公司。
根据《报告》,2019年度,共发现2878条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行政处罚记录,累计罚金近5亿元,其中单次处罚金额最高达1.7亿元,单次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较为严重的行政处罚有1001条。
“相较于2018年度,我们发现上市公司发生的环保处罚数量和金额都有明显的增加。已发现的所有行政处罚中,有2655条处罚未披露,223条处罚已披露,未披露率达92%。”报告编制者之一、上海青悦张英豪还告诉记者,在已发现的10万元以上行政处罚中,有858条处罚未披露,143条处罚已披露,未披露率达86%。相较于2018年度,10万元以上行政处罚数量和未披露率也均有所增加。
不仅如此,10万元及以上较严重行政处罚记录共涉及312家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其中41家全部披露,28家部分披露,243家未披露。公司数量以及部分披露和未披露公司占比也均有增加。
■越是大公司环境披露表现越优异吗?
□央企、国企表现在数据上还稍显劣势
参考中证指数,上海青悦将3620家上市公司按照市值由高到低划分为五档(市值统计以2020年7月8日为准)分别为:①1-100;②101-300;③301-800;④801-1800;⑤1800+。
结果显示,随着市值的降低,未披露率呈现下降趋势,中小上市公司披露状况要略优于大型上市公司,这多少有点出人意外。其中,市值位列前100的企业未披露率均最高,为94.74%;市值在301-800排名的公司未披露率均最低,为73.44%。
同时,另一颇为意外的结果是,央企、国企在环境信息披露上并未与其他所有制公司有明显差异,相反在数据上稍显劣势。《报告》显示,10万元及以上环境行政处罚披露,央企、国企完全披露公司占比10.65%,部分披露公司占比10.65%,未披露公司占比78.7%;而其他企业(指除央企国企类上市公司之外的其他如民营、合资类上市公司)完全披露公司占比16.08%,部分披露公司占比7%,未披露公司占比76.92%。
■完善的信息披露体现公司治理水平
□监管部门事前监督是有效手段
据了解,上海青悦已连续第二年发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调查报告,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与相关方积极沟通,推动其完善自身环境信息披露。
上海青悦表示,从2019年报的信息披露检查结果来看,由于缺乏明确的披露要求,环保行政处罚的披露仍未能得到改善,尤其是相对于2018年,2019年环保执法力度更严,上市公司所涉及到的环保行政处罚发生更多,金额也更多,但披露并未能有所提高。
2017年7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印发《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分工方案》(银办函〔2017〕294号)明确提出,我国要分步骤建立强制性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的制度。方案分为“三步走”:第一步为2017年年底修订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和格式准则,要求进行自愿披露;第二步为2018年3月强制要求重点排污单位披露环境信息,未披露的需作出解释;第三步为2020年12月前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信息披露。
张英豪认为,完善的信息披露,绝对不是上市公司为了监管要求而做的,它是公司治理方面的直接体现之一。如果连这些都做不好,或者说只是根据监管要求而做到合格,恐怕难以让广大投资者相信公司的治理水平。
他建议,作为上市公司应肩负起更多责任,主动披露自身的环境信息,而不是符合监管要求即可;作为监管部门,事前的严格监督才是最有效的手段。对于环境信息的披露,应该多站在实际的环境影响角度去考虑,而不是单单站在财务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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