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式启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浙江正式启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根据《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自2020年起,我省启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实时、自动开展企业环
根据《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自2020年起,我省启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实时、自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参评单位可登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http://223.4.71.96/#/)查询并维护本单位环境信用信息(系统操作指南可在系统首页进行下载)。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包括:(一)年度重点排污单位;(二)列入重点环境风险源名录管理的排污单位;(三)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四)纳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排污单位;(五)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排污许可技术咨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六)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如果未纳入上述范围,可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企业环境信用分为五个等级,980分及以上为A级(优秀,以绿色表示)、920分(含)~980分为B级(良好,以蓝色表示)、800分(含)~920分为C级(中等,以黄色表示)、600分~800分为D级(较差,以红色表示)、600分及以下为E级(差,以黑色表示)。
评价内容包括环境守法、环境管理和生态保护、社会责任三大模块40余项指标,其中行政处罚、挂牌督办、生态环境损害、严重失信名单4项指标参与环境信用评价的有效期为5年,其余指标有效期为1年。行政处罚、挂牌督办、生态环境损害指标扣分满1年后参评单位可以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指标修复申请。
系统目前为初评结果,如对环境信用初评结果有异议,可在7月31日之前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8月1日起,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将生成并公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并根据企业日常环境守法情况实时发布、更新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措施以及奖惩措施。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运维单位联系方式:
浙江省:0571-28190051
杭州市:0571-87238542
宁波市:0574-87130013
温州市:0577-88950505
湖州市:0572-2668551
嘉兴市:0573-82159510
绍兴市:0575-85090250
金华市:0579-82181579
衢州市:0570-8356631
舟山市:0580-2262653
台州市:0576-88581157
丽水市:0578-2095377
系统运维单位:周工,1586156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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