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解读《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省政府公布《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1号),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现解
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省政府公布《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1号),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扬尘污染防治是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是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公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将“蓝天保卫战”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予以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在张家口市考察时指出,“治理大气污染,不能光‘等风来’,要聚焦问题抓要害、找准病根开药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设立扬尘污染防治专门章节,2018年6月27日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对加强扬尘综合治理提出明确要求。随着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不断深化,扬尘污染问题日益凸显,扬尘源成为全省PM10的首要排放源,占总排放量的57.4%,扬尘污染已成为影响我省大气环境持续改善的重要不利因素。省委、省政府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下大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省委书记王东峰强调,“要下功夫全面治理扬尘污染问题,坚决把扬尘污染降到最低程度。”2018年8月省政府印发《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将扬尘污染防治作为蓝天保卫战的重点工作强力推进。着眼依法治尘,我省先后出台《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对扬尘污染防治的规定相对较为原则、概括。为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落地落实落细,省政府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经2020年1月21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2月7日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共5章46条。
第一章、总则,共9条。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与依据,确定了适用范围和防治原则,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义务,以及加强宣传教育、推动社会监督等内容。
第二章、防治措施,共16条。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扬尘污染物达标排放,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市政工程与城市道路施工规定周边围挡、车辆冲洗、建筑材料密闭或遮盖、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并正常运行等防尘要求;对园林绿化作业规定弃土清运、树穴遮盖等防尘要求;对公路、水利工程施工规定道路硬化、施工材料洒水遮盖等防尘要求;对物料堆场、工业企业物料堆场、码头等规定堆场围挡、场地硬化、车辆冲洗、装卸作业洒水防尘等防尘要求;对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规定道路硬化洒水、排岩湿法作业、及时恢复植被、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并正常运行等防尘要求;对城镇裸露地面防尘、城市道路和城市周边重要干线公路路段保洁、运输易产生扬尘物料车辆等作出防尘要求。对使用防尘网遮盖规定网目密度和防风加固要求,遮盖块状物料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800目/100平方厘米;遮盖粒状、粉状物料和裸露地面等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
第三章、监督管理,共12条。主要在环境扬尘监测及信息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绩效分级和应急减排差异化管控、重点扬尘污染源确定和重点监管、监督检查、社会监督、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绿色信贷、约谈、督办、考评奖惩等方面作出制度性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7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各种情形进行法律责任规定。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和部门未履行职责,建设单位未履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扬尘污染物超标排放,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运输物料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施工单位拒不采取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等情形。规定重点扬尘污染源法律责任,规定按日连续处罚情形。
第五章、附则,共2条。对扬尘污染进行定义,对施行日期进行规定。
三、创新和亮点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紧紧围绕“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总要求,立足解决实际问题和创新突破,针对近年来我省扬尘污染防治和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结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相关要求,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细化量化,作出了进一步规范。一是明确科学防治扬尘理念。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研发、推广和应用扬尘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合理设置降尘监测点位,加强扬尘污染监测;对扬尘来源进行调查,建立相应的污染源数据库,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扬尘污染源,并对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实行重点监管。二是明确职能部门扬尘防治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针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处在防尘一线但又没有执法权的实际情况,规定其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三是规定扬尘防治措施和扬尘污染物排放“双达标”要求。在对建设工程施工提出应当采取的防尘要求的同时,要求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既要措施到位,又要排放达标。四是分类细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分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公路水利工程施工、工业企业料堆场、码头、露天矿山、道路公路养护保洁、物料运输等领域对扬尘防治措施进行了规范,以便企业好执行,部门好监管,责任好落实。针对遮盖、覆盖防尘措施搞形式、效果差的问题,对防尘网密度进行了明确(遮盖块状物料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800目/100平方厘米;遮盖粒状、粉状物料和裸露地面等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并要求有效防风加固,保证完整无损;针对渣土等运输中沿路遗撒问题,要求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并采取完全密闭措施。五是实施应急减排差异化管控。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结合其污染防治水平、排放强度、企业管理水平、交通运输方式等进行评价和绩效分级,实施应急减排差异化管控。鼓励企业结合行业生产特点和对空气质量的影响,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六是强化扬尘污染法律责任。除对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实现扬尘污染物达标排放等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相关罚则外,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还作出按日计罚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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