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审议并原则通过《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2-19 18: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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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审议并原则通过《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2019年10月24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发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0年2月17日,生态环境
2019年10月24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发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0年2月17日,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主持召开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和修订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听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制定情况汇报。
会议指出,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环境管理的“顶梁柱”。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既是落实党中央要求、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完善生态环境监测顶层设计的迫切需要。要通过制定条例,推动监测工作依法开展、监测管理依法行政、监测数据合法有效。要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监测改革的决策部署,将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经验,在条例中固化下来。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主管部门、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排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要着力抓好条例制定后续各项工作,推动条例尽快发布实施。
会议认为,修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下放和取消一批核技术利用领域的行政审批项目,对于充分发挥属地优势,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抓好事中事后监管具有积极作用。要抓好监管和服务,在下放审批权限时做到“宽严适度”,该管的坚决管住,该放的坚决下放,并确保权限下放后地方接得住、管得好。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条例修订后续工作,做好条例宣贯,提前谋划和启动配套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确保条例修订前后工作无缝衔接。
会议指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是一项国际通行的化学品环境管理制度。修订《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具体举措。修订后的办法更加注重与国际接轨,优化调整申请类型设置,减少登记数据要求,有利于减轻企业和行政审批负担,也有利于厘清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效率。要立足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和环境风险防控定位,坚持“源头准入、风险防范、分类管理”原则,促进新型绿色化学品的生产、进口、研发和使用,推动产业绿色升级。要加强办法的宣贯解读,做好相关配套指南文件的制修订,确保新老办法平稳过渡、有效执行。
会议强调,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对指导地方开展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落实污染担责的原则,加强土壤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推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要加强对国际经验的研究借鉴,更加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开展试点示范,进一步修改完善两个办法,不断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配套政策法规,为坚决打赢净土保卫战提供有力保障。
2020年2月17日,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主持召开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和修订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听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制定情况汇报。
会议指出,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环境管理的“顶梁柱”。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既是落实党中央要求、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完善生态环境监测顶层设计的迫切需要。要通过制定条例,推动监测工作依法开展、监测管理依法行政、监测数据合法有效。要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监测改革的决策部署,将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经验,在条例中固化下来。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主管部门、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排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要着力抓好条例制定后续各项工作,推动条例尽快发布实施。
会议认为,修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下放和取消一批核技术利用领域的行政审批项目,对于充分发挥属地优势,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抓好事中事后监管具有积极作用。要抓好监管和服务,在下放审批权限时做到“宽严适度”,该管的坚决管住,该放的坚决下放,并确保权限下放后地方接得住、管得好。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条例修订后续工作,做好条例宣贯,提前谋划和启动配套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确保条例修订前后工作无缝衔接。
会议指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是一项国际通行的化学品环境管理制度。修订《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具体举措。修订后的办法更加注重与国际接轨,优化调整申请类型设置,减少登记数据要求,有利于减轻企业和行政审批负担,也有利于厘清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效率。要立足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和环境风险防控定位,坚持“源头准入、风险防范、分类管理”原则,促进新型绿色化学品的生产、进口、研发和使用,推动产业绿色升级。要加强办法的宣贯解读,做好相关配套指南文件的制修订,确保新老办法平稳过渡、有效执行。
会议强调,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对指导地方开展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落实污染担责的原则,加强土壤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推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要加强对国际经验的研究借鉴,更加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开展试点示范,进一步修改完善两个办法,不断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配套政策法规,为坚决打赢净土保卫战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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