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加快立法 推行垃圾分类
河北加快立法 推行垃圾分类为改变市民将生活垃圾“一包丢”的习惯,河北省加快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立法步伐,近日召开的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
为改变市民将生活垃圾“一包丢”的习惯,河北省加快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立法步伐,近日召开的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
《条例(草案)》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原则,明确提出城市生活垃圾不得向农村倾倒。同时,鉴于生活垃圾分类涉及面广,且各地发展水平不同,为防止不切实际搞“一刀切”,《条例(草案)》明确提出要分步、有序推行垃圾分类管理,对暂不实行分类管理的区域,也作了原则性规定。
补短板,鼓励高标准建设处理设施
据了解,2018年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约5.8万吨/日,其中,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约3.3万吨/日,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约2.5万吨/日。全省已投入使用141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其中,垃圾填埋场125座,焚烧发电厂16家,日处理能力4万吨/日,焚烧处理能力约1.3万吨/日。全省餐厨垃圾处理场仅4座,分别在石家庄、秦皇岛、唐山、邯郸。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不足、处理方式多以填埋为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滞后等问题的存在,使河北省垃圾处理问题成为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的一块“短板”。
河北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把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列入一类立法计划。《条例(草案)》要求,各地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了选址和高标准建设的要求,明确提出全省控制垃圾填埋场建设,鼓励建设集约化处理园区。
记者从《条例(草案)》中看到,河北省要求,各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应当坚持布局科学合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兼顾区域统筹的原则,符合环境准入条件,避开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域或者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区域。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或高于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环保要求。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将不再超期服役。《条例(草案)》规定,卫生填埋场库容已满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封场,跟踪监测污染物排放和地下水、大气、垃圾堆体沉降指标,并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定规则,垃圾源头减量和全程分类
“《条例(草案)》从篇章布局到规范内容都是围绕垃圾分类管理设计,以实行垃圾分类管理为前提条件而设定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桑卫京介绍说,《条例(草案)》重点对源头减量措施、分类标准、全程分类管理体系等内容进行了完善和明确。
在源头减量措施中,《条例(草案)》从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对限制过度包装、推进净菜上市、鼓励闲置物品交易、倡导节俭用餐、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推行绿色办公等方面作了规定,从源头上减少垃圾产生量,减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压力。
根据《条例(草案)》,河北省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及其他垃圾四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规定进行分类投放。
《条例(草案)》规定,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采取防止破损、渗漏的措施后进行投放;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厨余垃圾不得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废金属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农业生产废物、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桑卫京介绍说,在建立全程分类管理体系中,河北省还将建立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强化分类收运监督,严控其他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规范分类处置,建立区域生态补偿机制,跨行政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移出方应当与接收方协商一致,并根据转移处理量向接收方支付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金。
明奖惩,建立激励和社会监督机制
垃圾分类主要靠大家自觉,好的行为,应该得到表彰奖励:坏的行为,应该受到处罚。《条例(草案)》建立起了激励制度,制定了表彰奖励政策。同时,明确了缴费义务,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在表彰奖励政策方面,《条例(草案)》提出,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建立绿色账户,通过积分兑换奖品等方式,鼓励单位和个人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在缴费义务方面,《条例(草案)》提出,要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草案)》提出,各地可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支持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草案)》针对禁止性条款设置了相应的罚则。比如,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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