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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19-09-17 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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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要求,各地需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定并公布。目前,我厅组织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了《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19年5月22日下午下班前将书面意见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厅。逾期未反馈的将按照无意见处理。
联系人:生态环境厅 土壤生态环境处 金德辉
电 话:(0791)86866687
联系人: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吴俊伟
电 话:(0791)86866535
通讯地址: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1131号
邮 编:330039
电子邮箱:370156413@qq.com
附件1:征求意见名单
附件2: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附件3: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XXXXXXXXXXXXX。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的处理规模小于500 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4284 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2348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园林绿化用泥质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规范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DB 36/852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环监[1996]470号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sewage
指农村(包括自然村、行政村和未达到建制镇标准的乡村集镇、集中居民点)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排水,不包括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
3.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不包括户内设施、收集管网和预处理设施(如化粪池)。
3.3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existing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new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5污水回用 sewage reuse
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或要求后用于农业灌溉、渔业养殖、景观环境等用水的行为。
4 一般要求
4.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优先进行回用。出水用于农业灌溉的,执行GB 5084的规定;出水用于养殖或排入渔业水体的,执行GB 11607的规定;出水用于景观环境的,执行GB/T 18921的规定。
4.2 位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范围内处理规模大于500 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DB 36/852要求,其他地区内处理规模大于500 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GB 18918要求。
4.3 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执行GB/T 31962的纳管规定和要求。
4.4 农村医疗机构污水须经过消毒处理达到GB 18466规定要求后方可纳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4.5 农家乐餐饮污水、农村家庭农副产品加工废水应经适当预处理,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进水水质与水量要求后方可纳入处理。
4.6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中产生的污泥应定期清掏并合理处置,处理处置时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排放污泥农用的应满足GB 4284的要求,排放污泥用作园林绿化的应满足GB/T 23486的要求。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标准分级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去向、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和污水处理规模,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5.1.1 出水排入GB 3838规定的II类、III类水体时,处理规模大于5m3/d(含)的处理设施排水执行表1规定的一级标准。
5.1.2 出水排入GB 3838规定的Ⅳ类、Ⅴ类水体时,处理规模大于5m3/d(含)的处理设施排水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
5.1.3 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规模大于50 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一级标准;处理规模在5 m3/d(含)~50 m3/d(不含),出水直接排入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处理规模在5 m3/d(含)~50 m3/d(不含),出水流经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三级标准。
5.1.4 处理规模小于5 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三级标准。
5.1.5 出水排入已列入国家水质较好湖泊名录以及具有饮用水功能的重点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凡处理规模大于5 m3/d(含)的处理设施,均执行表1规定的一级标准。


5.2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2.1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出水排放去向和污水处理规模执行本标准。
5.2.2 现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2020年7月1日前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原规定标准。
6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6.1 处理规模大于5 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在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并参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的有关规定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处理规模小于5 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暂不要求设置永久性排放口标志,特殊情况的监管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规定。
6.2 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时间、方法等要求,按HJ/T 91等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执行。其中处理规模大于50 m3/d(含)的治理设施每季度自行监测一次,处理规模在5 m3/d(含)~50 m3/d(不含)的治理设施每半年自行监测一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抽检一次,抽检率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6.3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采用表2所列方法或国家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


7 标准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 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原标题:关于征求《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