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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17 21:44:53   浏览次数:54
核心提示:2019年09月17日关于海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最新消息: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

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的要求,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我厅委托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了海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建议,请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 于2019年7月1日前发送至联系人电子邮箱。
联系人:卢天梅,联系电话:0898-65236152,传真:0898-65236152,邮箱:hainanzlb@163.com。
附件:1.海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海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征求意见反馈表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分级、监测、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00m3/d(不含) 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 347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74 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生活污水(rural sewage)
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的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冲厕和厨房等排水,不包括工业废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用于收集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设备和构(建)筑物的总称。
3.3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existing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 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new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4 一般要求
4.1 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应综合考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正确处理村庄近期与远期的规划、污水集中与分散的收集、尾水排放与利用等之间的关系,因地制宜采用适宜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
4.2 加强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利用减排,强化农村改厕与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
4.3 各类生活污水原则应全部收集处理。其中含有农家乐等餐饮业污水须隔油预处理,农家散养废水须
沼气净化池、化粪池等预处理,才可纳入污水处理设施。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时段划分
5.1.1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
5.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
5.2 标准分级与分类
5.2.1 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执行 GB/T31962 的规定。
5.2.2 规模大于 500m3/d(含)的污水处理设施执行 GB18918 的规定。
5.2.3 规模小于 500m3/d(不含)的污水处理设施执行表 1 的规定。
5.2.3.1 出水直接或间接排入 GB3838 地表水Ⅲ类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 海水二类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以及规模大于 5m3/d(含)且出水直接或间接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
5.2.3.2 出水直接或间接排入其他环境功能明确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
5.2.3.3 出水间接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水体且规模小于 5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5.3 其他规定
5.3.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不含下游)的原住居民所产生的生活污水必须收集处理,所配套建设的处理设施原则鼓励尾水利用且出水不得直接排入该水域,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可参照执行不宽于GB18918 一级 A 标准。
5.3.2 尾水利用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用水水质要求,特定回用情形且无相应再生利用水水质要求的出水排放执行表 1 中三级标准,不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5.3.3 污水处理设施末端出水的间接排放口可作为该处理设施的污水监测点位。
5.3.4 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泥应合理处置并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
6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6.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应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并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6.2 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周期、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6.3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表 2 执行。

7 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 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执行本标准不能达到本地区环境功能要求时,可根据总量控制要求和环境影响评
价结果制定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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