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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公众参与环保的建议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19-09-19 23: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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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公众参与环保的建议中国是一个从传统农业大国转型为发展中国家的。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经济发展突飞猛进,环境问题随之凸现。加之世界上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环境公害的惨痛教训,使

中国是一个从传统农业大国转型为发展中国家的。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经济发展突飞猛进,环境问题随之凸现。加之世界上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环境公害的惨痛教训,使我国政府从上世纪70年代初就开始重视环境问题。我国已把环境保护上升到“基本国策”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可以说,中国的环境保护是由政府首先推动。今年3月,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经历了三十五年演变发展后,成为实行“大部门体制”下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家环境保护部,充分显示了历代领导人为中华民族高度负责的历史责任感,必将有力推进全社会实现生态文明和社会和谐进步。好的政治理念必须依靠公众来响应,必须依靠公众参与来落实,必须依靠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来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不仅把环境保护摆上了更加突出的位置,而且为公众参与提供了政治保障。

环保需要社会各界的力量积极参与,企业、公民是公众参与的重要力量之一,应积极承担起环保的社会责任。当前,中国环保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公众参与程度太低是重要原因之一。而发达国家环保事业的最初推动力量来自公众,没有公众参与,环保事业就成少数人的事而最终一事无成。真正治理好环境污染不仅要靠政府的高效率,也不仅要靠国民的高素质,而且最重要的是公众的参与,这不应该成为一句口号。

(一)切实转变行政理念,完善公众参与法规

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意义十分深远,它规定政府机关要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该规划审批前,通过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为此,中国公民的“环境权益”首次写入国家法律,它意味着群众有权知道、了解、监督那些关系自身环境的公共决策,意味着谁不让群众参与公共决策就是违法。但是,在“参与”的具体条件、具体方式、具体程序上还缺少明确细致的法律规定。就是说,公众一旦遇到具体的环境问题,不知道如何参与。中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一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其中,公众参与的民主法制机制不足是重要原因。例如,最近发生的诸如“蓝藻”、“水危机”等问题倍受到公众关注,但热心的公众只能在网上发表文章,找不到参与决策和实施行为的渠道。

要转变思想观念,明确认识到公众参与环保是群众的权利,而这样的权利和权益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政府和部门有义务来回应和保护。公众参与不是施舍,也不能以政府为主体动员组织群众运动来实施。作为法治国家的政府,要依法治国,承认和保护群众的权利。在环保方面保护群众参与公共事务权利的新观念,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新政绩观,是我们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有益尝试,是我们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是立法和执法的初衷。

公众参与的民主法制机制非常重要,政府必须出台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政策法规,保障公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动员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环保。为公众参与影响环境的重大项目决策而制定明晰的程序与公利,是权力机关和政府的义务。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2000年“世界环境日”前后,原国家环保总局和教育部联合进行的“全国公众环境意识调查报告”表明,我国公民的环境意识和环保意识处于较低水平。进一步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力度,努力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这是摆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面前的重大的课题。

第一,要着重加强对青少年的环保素质教育。青少年时期是道德、世界观养成的重要时期,对青少年的环保教育和宣传将有助于全社会环境道德的形成。在教育的层次上应当从义务教育和特色教育开始,不能采取简单的理论灌输或考试,而是要通过环保实践活动培养和强化未来公民在选择环保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的动机为出发点。同时,环境教育应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只有当学生切实了解和感受到身边、本区域的环境问题,才能进入理解全国范围的环境问题,才理性地接受国家层面上的环保政策。并通过“小手拉大手”行动,带动家庭、推动社区,进而促全社会环保意识的提高。地方政府应当配合国家的环保教育方针,编制和修订具有地方特色的环保教材。第二,要积极推动和拓展其他形式的环保宣传和教育。如:进行广泛的环保公益宣传,及时提供环保信息,尊重公民的环保知情权,鼓励公益性环保社团组织的发展,通过制度安排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第三,研究环保宣传的政策倾斜和鼓励措施。环保宣传政策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采取相应的倾斜和鼓励措施,将有力地促进社会整体环保意识的提升和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三)扩大信息公开范围,确保公众参与程度

环境信息公开即环境信息披露,是一种全新的环境管理手段,它承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批评权。通过公布相关信息,借用公众舆论和公众监督,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制造者施加压力。我国政府为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已做了诸多努力,如每年公布环境公报,每月公布大江大河水质状况,每天公布城市空气质量,各传媒都在广泛地报道环境事件等等。但这些所公布信息的范围及内容还远远不够。公众所需的环境信息个人要求政府和企业提供环境方面的相关资料,相当困难。公众向谁要?谁会给?谁应该给?目前,缺少公众与政府部门的信息互动和相关的规定。

公众的知情权关键在于要实现信息发布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政府应当研究保障环境信息透明化的相关法规,制定相应程序、发布条件等规范,加大环境公众智能宣传系统建设力度。如,在公园、广场、车站、码头、路口、人口稠密区等公共场所设置公众信息显示屏,公布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以及环保科技知识、公共道德规范,适时发布当地空气质量、噪声值等信息,并设立污染企业名录、环境破坏事件的曝光台,效果会非常明显。

我国公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环境权益意识日趋增强,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政治文明的进步,反映了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众深入人心,反映了中国民族未来的希望。这就要求我们在环保方面承认和支持人民群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信息传播权、环境决策与权和环境政策监督权。同时,还应当建立完善公众环保听证程序的规则等等。以确保公众参与环保的广度和深度。一切有责任心的中国人,都有义务来积极推动和参与环保事业。环保事业是最无私的人所从事的最无私的事业,需要更多无私的人做出更多无私的奉献。

(四)鼓励环境公益诉讼,拓展环境维权空间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而我国现行的环境诉讼法律规定中,惟有直接受害人才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最后被归于民事法律管辖范畴。环境权益不仅仅属于私人权益,应当属于社会公益。欧美各国的环境法中,都普遍采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在我国,为加大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惩治力度,司法应当逐步扩大环境诉讼的主体范围,从环境问题的直接受害者扩大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扩大到具有专业资质的其他环保组织,再扩大到更广大的公众主体,将公众日趋增长的环境权益要求,纳入规范有序的管理。由于环境诉讼涉及到许多十分专业的技术问题,为减轻公众在环境诉讼中的成本,弥补其专业知识,国家要为公众环境诉讼创造了便利的司法条件。比如,要制定相关制度,明确规定为公众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法律援助、举证倒置或要求环保行政部门代为举证等。更重要的是要把环境公益诉公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也必须履行好这项职责,这样很多棘手的环境问题及环境违法行为都可以得到很好的处理和预防。

(五)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发挥民间组织作用

环境污染没有国界,环境保护需要各国政府加强合作。一条河流被污染涉及的范围不仅是一个地区、一个省市,很多可能跨越几个国家,最后污染公海,通过洋流影响整个世界;一次大气污染事件,影响的不仅是当地和下风向区域,而且可以影响相邻的多个国家。有的污染物,如氟利昂会造成大气层出现“空洞”,引起全球范围内的公害。因此,加强与国际环保组织,尤其是周边国家的环保合作和技术交流,以及履行国际承诺都非常重要。这不仅需要胆识和“包容”,更需要奉献和“舍弃”。重庆市在这方面做了积极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如环境世行贷款和中日环境友好城市日元贷款项目,与澳大利亚开展大气污染物PM2.5的防治技术合作、联合挪威开展重庆主城区大气环境预警系统及农业面源污染对三峡库区生态环境影响的研究取得成果,成功举办“重庆—布里斯班大气污染控制研讨会”、“中国履行POPS公约国家实施计划西部区座谈会”等。

中国民间环保组织在我国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是使直接受害者得到法律帮助,维护其作为人们基本生存权利的环境权;二是可以唤醒众多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意识,有利于鼓励公众参与;三是对污染者造成一定压力,使其遵守环保法的有关规定,进而推动中国环保产业的发展;四是有利于改进环保主体,并促使有关环保执法不力的状况;五是有利于环保法的宣传和普及。各类民间环保组织,除极少数不顾中国国情、生搬西方模式的极端环保主义者外,大多数都是积极健康的主体。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环保志愿者组织,他们热爱祖国、激情奉献、关注环境、倡导节俭。作为政府机关,要对这些民间环保组织予以支持引导,针对各类环保组织进行专业培训;多层次地搭建政府与民间组织座谈、对话的平台,就重要的公共政策进行专门的解释与沟通;鼓励、支持并联合民间环保组织和各界人士共同合作,广泛开展社会公益行动及环保实践活动,以此推进全民共同参与环境保护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