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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共同携手保护臭氧层!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6-09-22 07: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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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22日关于山西省:共同携手保护臭氧层!的最新消息:共同携手保护臭氧层全省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氢氟碳化物(HFCs)相关单位:臭氧层是地球生态系统的天然防护屏障,保护臭氧层,就是守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共同家园。为切实履行《〈关于

共同携手保护臭氧层

全省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氢氟碳化物(HFCs)相关单位:

臭氧层是地球生态系统的天然防护屏障,保护臭氧层,就是守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共同家园。为切实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落实《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我省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与氢氟碳化物(HFCs)全生命周期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明晰管控范围,强化守法主体意识‌

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主要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包含全氟氯烃、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含氢溴氟烃、溴氯甲烷、甲基溴、含氢氯氟烃(HCFCs)、氢氟碳化物(HFCs)共九类物质。其中,HFCs虽不直接损耗臭氧层,但属于强温室气体,已纳入ODS管理范畴实施总量管控。

新修订的《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压实法律责任。2026年3月1日起实施的生态环境部《通知》,对ODS和HFCs全链条监管作出细化规定。各相关单位要深入学习法规文件,准确把握制度条款,牢固树立法治思维,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严禁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管控类物质。

二、落实备案管理,规范各类经营行为‌

依据《条例》《通知》要求,凡从事ODS、HFCs管控物质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备案程序。

备案方式及报送时限:

年度备案:从事生产、销售、使用(含原料使用)的单位实行年度备案。非首次办理备案的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登录“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http://new-ods.ozone.org.cn/)提交下一年度备案申请;首次开展相关经营业务的企业,须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完成备案。

初始备案:从事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业务的单位实行一次性初始备案,备案长期有效。上述单位须尽快完成系统注册及备案工作;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信息变更;不再开展相关经营业务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数据报送要求:

生产、销售、使用单位,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数据;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于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数据,全部通过“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按规范填报。各单位应当如实上报数据,严禁拒报、虚报、漏报、瞒报。

三、健全台账档案,主动配合监督检查‌

各单位应当完善内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建立规范档案台账,购销合同、发票、出入库记录、维修记录等经营原始资料留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以备监管核查。开展销售业务时,应当主动向上下游合作单位出示备案相关情况,保障供应链全流程合规。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法对ODS、HFCs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开展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执法工作。

四、严守法律红线,违法行为依法处置‌

存在下列情形均属于违法行为:无生产配额许可证或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销售管控物质;违规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购销管控物质;将已淘汰管控物质用于受控用途,无使用配额许可证或超许可范围使用管控物质;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未按规定留存经营原始资料、未按期报送数据或谎报瞒报经营数据;未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或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造成监测数据失真失实等。对上述违法行为,将由属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条例》予以查处。

保护臭氧层、应对气候变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请各单位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完成备案和数据报送工作,共同守护蓝天白云,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9月

原标题:共同携手保护臭氧层

引用:共同携手保护臭氧层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引用日期: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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