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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2-06 10:05:53   浏览次数:23
核心提示:2023年12月06日关于新修订的《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正式施行的最新消息:【讯】禁止在河道里弃置矿渣、石碴、煤灰、泥土、垃圾等;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新修订的《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


禁止在河道里弃置矿渣、石碴、煤灰、泥土、垃圾等;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新修订的《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8种情形,违反则最高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山西省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以及其他跨设区的市河流的重要河段,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跨县(市、区)河流的重要河段、县(市、区)之间的边界河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条例》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8种情形: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种植阻碍行洪的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禁止设置拦河渔具;禁止弃置矿渣、石碴、煤灰、泥土、垃圾等;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监测,并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条例》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 河道 行政主管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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