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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不能一罚了之,应该怎么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0-17 10:08:10   浏览次数:23
核心提示:2023年10月17日关于环境执法不能一罚了之,应该怎么做?的最新消息:【讯】《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保护环境、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义务;第8、9条规定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环境保护中的义务;第11条规定了对保护和改善环


《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保护环境、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义务;第8、9条规定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环境保护中的义务;第11条规定了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22条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条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防止减少大气污染的义务;第8条规定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上述规定表明保护环境、防治大气污染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并且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环境保护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能一罚了之,而应以科技化、智能化生态环境执法转型、提高执法效能为契机,既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又要引导帮扶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遵循“分类监管”与“分类处置”原则,坚持刚性执法与柔性执法相结合。

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违法案件应坚决予以严惩。

同时,进一步优化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加大正向激励制度,从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对列入正面清单的企业予以支持。但是也需从相关制度上面完善防止差异化监管而给恶意违法者以漏洞造成污染。(如需完善行政协议内容,避免义务人获取利益以后而不履行协议;确定执法监管重点和检查频次进行适当的随机抽查;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等)

第二,坚持规范监管与加强执法帮扶相结合。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该提升智能化管理水平,确保监管精准、科学、高效。

执法帮扶要求真正为企业排忧解难,不仅体现在帮助企业防治污染,还要帮助企业应对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变化造成的影响,以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如对于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帮助其提前做好转业转产准备;对属于《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43条第1款第4—第7项规定的:包括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的,应当提前告知企业进行准备,向其提供设备、技术、工艺改造更新建议,并对其污染防治方案、拟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及措施提供建议和技术支持,力保其能够及时获得排污许可变更审批而不影响生产经营。

作者单位:闵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

 
关键词: 条规 定了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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