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作为处罚对象时在处罚决定书中如何进行规范记载?
个体工商户作为处罚对象时在处罚决定书中如何进行规范记载? 【讯】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书面载体,是正式的法律文书。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新修订的《生态环
【讯】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书面载体,是正式的法律文书。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七项事项内容。本条对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形、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其中,该条第(一)项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或者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等。此项是对《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内容进行了细化。
在基层执法中,笔者发现许多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作出处罚时,在处罚决定书中常常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也像处罚企事业单位那样在处罚决定书中进行罗列,显然这种记载方式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行政处罚的处罚对象有哪些?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而“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显然,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意味着公民个人、法人和其他各种组织均可为被处罚对象。
二、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处罚对象?
在《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中的第四节将个体工商户列入其中,说明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的范围,同时还对个体工商户作出了特别规定,如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的一种特殊形式,个体工商户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产生的法律责任体现为其经营者的自然人责任。因此,个体工商户应当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
三、个体工商户作为处罚对象,在处罚决定书中如何进行记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同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所以,笔者认为,将个体工商户作为处罚对象时,如果营业执照没有登记字号名称,则直接记载当事人(经营者)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如果营业执照登记有字号名称,在处罚决定书中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时,首先应当将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名称为当事人,并注明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经营场所(地址)。如果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地址)与实际经营场所(地址)不符的,应当注明实际经营场所(地址)。其次注明经营者姓名,并将经营者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住址等进行记载。如果经营者身份证上面的住址与实际住址不符的,应当注明实际住址。
问题延伸:
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处罚时,在处罚决定书中又如何进行规范记载?
在基层执法中,许多执法人员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信息如何在处罚决定书中规范记载而感到困惑,甚至常常照抄照搬国家或各省印发的处罚决定书的文书格式,按照处罚一般企事业单位那样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在处罚决定书中进行罗列记载。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该法第十八条还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显然,个人独资企业则是以投资人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和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财产承担或以家庭财产
承担法律责任一样。换句话说,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虽然营业执照上面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但最终也无法以企业字号名称承担法律责任。
鉴于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承担的责任相同,根据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意见,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处罚,在处罚决定书中记载个人独资企业的处罚对象时,可参照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行政处罚时的规范记载,即首先记载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为当事人,并注明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经营场所(地址)。如果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地址)与实际经营场所(地址)不符的,应当注明实际经营场所(地址)。其次记载投资人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基本信息进行记载。
作者单位:李晓晰 中共广汉市委党校;刘永涛 四川省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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