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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央企多个下属公司稀土项目污染全部修复,检察机关撤“诉”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3-06-07 1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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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央企多个下属公司稀土项目污染全部修复,检察机关撤“诉”【讯】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针对某央企多个下属企业稀土项目污染环境问题,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推动修复受损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针对某央企多个下属企业稀土项目污染环境问题,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推动修复受损公益,促使企业主动赔付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1213万余元。

6月6日最高检发布的10件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典型案例中,某公司稀土项目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系列案,是检察机关针对涉及面广、违法主体较多、违法事实较复杂的生态环境问题提起公益诉讼,推动实现系统治理的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某公司下属企业环境管理混乱、违法问题突出,存在较大环境风险。其中,C公司、W公司对闭矿项目没有按照环评要求处理废水至稳定达标即将废水处理设施一拆了之;H公司某项目闭矿后虽建有废水处理设施,但废水没有得到完全收集治理;W公司、G公司、H公司部分项目存在废水收集治理不完全,污染周边水环境等问题;Y公司项目发生山体滑坡突发事件处置不到位,致使淋洗液溢出外环境。因涉案项目采用原地浸矿回收工艺开采稀土,产生的废水氨氮值高,持续外溢污染周边环境。

【调查和诉讼】

本案线索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移送。2021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线索交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自治区院)办理。自治区院经初步调查后发现,相关稀土项目污染环境的事实客观存在,行政机关通过现场核查、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要求编制环境整治优化方案等方式,督促某公司下属企业整改,但未能彻底整改到位。鉴于污染问题分散在梧州、玉林、贺州、崇左四市,涉及厂矿均属于某公司下属企业,自治区院于2021年6月11日以事立案,由检察长担任专案组组长,统筹四个市级院和相关基层院办案力量,一体化办理。

专案组经现场勘验取样检测、调取环评报告和项目关停退出方案、询问当事人、委托鉴定等,查明了涉案稀土项目污染范围、污染时间、污染物状况、生态环境损害等情况。经综合研判,决定优先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推动修复受损的公益。

针对C公司某项目将全部废水处理设施拆除,对采区未进行有效治理,致周边地表水氨氮持续超标问题,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梧州市院)经公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该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等共计691.46万元。诉讼过程中,C公司全额赔偿到位,梧州市院依法撤回起诉。

针对Y公司某项目一采区发生山体滑坡,部分淋洗液向外环境泄漏,造成周边地表水氨氮超标问题,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玉林市院)经诉前公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Y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等共计46.23万元。诉讼过程中,Y公司全额赔偿到位,玉林市院依法撤回起诉。

针对W公司、G公司、H公司部分项目存在的废水收集治理不完全,污染周边水环境问题,梧州、崇左、贺州三市检察院支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三市生态环境部门分别与涉案企业签署赔偿协议,由相关企业赔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475.76万元。同时,梧州、崇左、贺州三市检察院就三市生态环境部门整改初期履职不全面问题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推动实现综合整治。

办案中,检察机关主动帮助分析查找环境污染风险隐患,助推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投入4290余万元用于问题整改及生产技术升级改造,从源头上消除氨氮废水污染风险。

【典型意义】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披露某央企下属企业污染环境问题后,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整改,但未能实现公益全部修复目标。自治区院统筹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作用,在全面查清公益损害事实的基础上,采取统分结合的方式立案办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独特价值,依法追究涉案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推动受损公益得到全面修复。检察机关在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前提下,依法撤回起诉,实现案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