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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督先查”进行时 | 长沙市发布2起生态环境涉气执法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6-02 10:11:04   浏览次数:53
核心提示:2023年06月02日关于“未督先查”进行时 | 长沙市发布2起生态环境涉气执法典型案例的最新消息:【讯】长沙市发布2起生态环境涉气执法典型案例:为配合做好即将开展的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根据省、市环委会会议精神,近日,市环委会制定了《2023年长沙市生态环境领域&ldqu


长沙市发布2起生态环境涉气执法典型案例:

为配合做好即将开展的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根据省、市环委会会议精神,近日,市环委会制定了《2023年长沙市生态环境领域“未督先查”工作方案》,在全市全面开展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治。“未督先查”工作为期一个月,其中一项重要工作是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查办,现将2起生态环境涉气执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一、某水泥生产企业易产生扬尘物料贮存场所未密闭案

[案情简介]

监督帮扶期间,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向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交办某水泥公司物料堆放场所未密闭的问题线索。2022年11月14日,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该企业进行巡查,该单位正在生产,水泥粉磨站正常运行,未完全封闭的堆场为堆放石膏、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料棚,但料棚围挡上沿及进出口处均未采取密闭措施,且堆放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同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密闭贮存石膏、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相关裁量标准,对该企业罚款2.98万元。

二、某企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望城区内某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其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三个反应釜在密闭车间内作业,安装了废气处理设施,采用外部集气罩收集废气,执法人员使用风速仪在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测试风速,三个集气罩的风速均低于0.3m/s。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于当天立案调查,鉴于该公司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完成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经集体审议,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该公司被查处后立即更换了大功率风机,完善了废气收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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