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
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近日,湖北省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发布《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3〕LC2号)》,通报了一起污水处理厂因进水
近日,湖北省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发布《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3〕LC2号)》,通报了一起污水处理厂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3〕LC2号)
当事人名称:利川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关口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4C330J
住 所:利川市谋道镇大庄村8组
法定代表人:苏达金
我局利川市分局于2022年8月8日、9日、10日对你公司运维的苏马荡景区关口污水处理厂进行了检查,发现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污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数据自2022年7月12日以来存在异常情况;8月10日检查现场对污水处理厂总排污口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氨氮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限值1.06倍。
以上事实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利川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环评审批意见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截图,2020年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报告、2022年2季度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报告复印件,以及现场影像资料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19日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恩州环罚告字〔2023〕LC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向我局提交了《环保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和《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你公司陈述申辩事由:一是主观方面没有违法故意,公司自运营以来,除2022年7、8月阶段出现客观原因导致的超标外,第三方检测及日常监测数据均不存在不合格。二是客观方面,2022年7月12日以来的排污超标是由短期性、季节性(6-9月)避暑旅游高峰期大量餐饮垃圾、油污污染造成进水严重超标,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转导致。三是超标数据出现后,公司积极整改,采取了加大曝气量、增加硝化反应速率等一系列工艺调整措施,但终究因水量太大收效甚微。四是公司成立后新建、改建、扩建14座污水处理厂,建成污水收集管网约432公里,总投资6.52亿元,且现处于运营起步初期,前期投入高、回报低、资金压力巨大,希望减轻或免除处罚以保障全市各乡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持续发挥环境效益。五是发现进水严重超标情况后及时向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希望根据《行政处罚法》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考虑当事人无主观过错且积极整改减轻危害后果,减轻和免除处罚。
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经组织复核,我局认为:一是关口污水处理厂为非建制镇污水处理厂,专为苏马荡“迎峰度夏”所建,建设之初理应做好紧急应对措施,不能因进水超标成为出水超标的理由;二是违法行为发生后,你公司确实积极配合,及时制定措施开展了整改;三是关于积极整改,按时、足额缴纳税费等,均是企业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且已作为裁量因素予以充分考虑;四是经查阅在线设备数据发现,出水超标自7月12日就已发生,但你公司未能提供向主管单位等及时进行报告的相关证明材料。
依据你公司提交的《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3年2月24日下午依法在恩施州生态环境局8楼会议室举行了听证。
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的听证理由为:一是主观方面没有违法故意,公司自运营以来,除2022年7、8月阶段出现客观原因导致的超标外,第三方检测及日常监测数据均不存在不合格。二是客观方面,2022年7月12日以来的排污超标是由短期性、季节性(6-9月)避暑旅游高峰期大量餐饮垃圾、油污污染造成进水严重超标,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转导致。三是超标数据出现后,公司积极整改,采取了加大曝气量、增加硝化反应速率等一系列工艺调整措施,但终究因水量太大收效甚微。四是公司成立后新建、改建、扩建14座污水处理厂,建成污水收集管网约432公里,总投资6.52亿元,且现处于运营起步初期,前期投入高、回报低、资金压力巨大,希望减轻或免除处罚以保障全市各乡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持续发挥环境效益。五是发现进水严重超标情况后及时向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希望根据《行政处罚法》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考虑当事人无主观过错且积极整改减轻危害后果,减轻和免除处罚。并于听证会后向我局提交了相关报告佐证资料。
以上事实,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恩州环罚听通字〔2023〕LC1号)、2023年2月24日听证会笔录等为证。
经组织复核并集体讨论,我局认为:申请人不存在主观违法故意:一是2022年苏马荡片区7-9月游客井喷,污水进水量及进水浓度超出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二是申请人在“迎峰度夏”前夕成立专门保障组保障苏马荡片区污水处理厂运行,在2022年7月发现超标数据后,采取系列整改措施,并及时向利川市住建局等主管部门报告;三是针对超标数据,多次召开研讨会进行工艺调整;四是违法事实发生后,配合调查,积极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并结合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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