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出鞘 | 无锡这些企业主要负责人因何被处罚?
利剑出鞘 | 无锡这些企业主要负责人因何被处罚?“一案双罚”顾名思义,不仅处罚企业,还要处罚企业责任人。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
“一案双罚”顾名思义,不仅处罚企业,还要处罚企业责任人。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但,仍有不少企业主要负责人只注重经济效益,不关注安全生产,对安全管理持敷衍侥幸的态度。
为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
现通报近期查处的3起
“一案双罚”典型案例
希望企业主要负责人
引以为戒、举一反三
01
案例一
江阴市申港街道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飞黄钢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进行行车维护作业时,作业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证,作业过程中未戴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绳,现场未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此外,还存在未在氧气、乙炔使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问题。另经调查,该单位就维修桥式起重机业务未与河南省兴利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江阴市申港街道办事处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6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案例二
江阴市月城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华权有色炉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阴市月城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案例三
江阴市周庄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盛伟毛纺织染有限公司开展“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定型车间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消火栓周围堆放杂物、车间旁厂区通道上物料堆放过高、车间旁通道处电箱周围堆放可燃物、内部回用污水池栏杆部分缺失等问题隐患,打包间旁地面有烟头、存在吸烟现象。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江阴市周庄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4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不是目的,生命安全没有侥幸
各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关键少数”
应带头尊法、学法、守法
牢记自身职责,抓好安全生产
法条链接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确认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通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通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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