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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布一批生态环境领域典型案例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3-01-11 1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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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布一批生态环境领域典型案例转自:中国环境报◆本报记者 刘立平1月3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对外公布了14起生态环境领域典型案例。其中,既有严厉打击恶意违法犯罪行为的“组合拳”,也

转自:中国环境报

◆本报记者 刘立平

1月3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对外公布了14起生态环境领域典型案例。其中,既有严厉打击恶意违法犯罪行为的“组合拳”,也有体现监管与服务并重的包容性执法,依法依规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践行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充分展示了生态环境执法的“力度”与“温度”。

强化部门协作

形成执法合力

在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株洲市醴陵市张某等9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印证了合作办案的效率和质量。

2021年6月,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醴陵市左权镇东城大道与渌口区交界处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醴陵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发现倾倒点位置隐蔽,现场无目击证人,溯源难度大。

株洲市迅速成立由生态环境、公安、属地人民政府组成的专案组,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专案组通过调取交通视频监控、24小时蹲守等侦查手段,成功将犯罪嫌疑人张某、袁某、罗某等9人抓获。经查,本案倾倒的危险废物为废蒸馏残液、废蒸发盐渣污水处理污泥等,共计1079.9吨。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办理。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主犯张某有期徒刑3年,其余参与犯罪人员也均获刑,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关责任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2.871万元,目前污染现场已修复完成。

本案中,株洲市生态环境、公安、检察三部门紧密配合,从严从快地打击了危险废物倾倒的环境犯罪行为,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者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有效保护了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是“两法衔接”的典型案例。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强化部门协作,实施跨区域多部门联勤联动,充分发挥了部门联合办案优势,及时查清违法事实,固定完整证据链,并深挖扩线,实现对涉嫌环境犯罪“全链条”打击,为严惩重处恶意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执法保障。

开展“利剑”行动

消除环境隐患

在刚刚过去的2022年,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在湖南省深入开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在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督促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积极开展生态损害赔偿。

2021年11月23日下午,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以下简称大通湖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偷排养殖废水进入苏河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这家公司未办理环境评价审批手续,且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擅自从事围网投饵养殖牛蛙,并私设软管将养殖废水排至苏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大通湖分局对其作出处罚决定:针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5万元;针对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并对直接负责人处罚款5万元;针对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步启动生态损害赔偿。

2022年4月25日,大通湖分局与此公司达成生态环境磋商协议,并缴纳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目前,这家公司正在积极补办环保手续,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本案当事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薄弱,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逃避监管”等多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办案部门针对企业存在的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运用多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做到应罚尽罚、应移尽移,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双罚制”,从经济处罚、行政拘留、损害赔偿多个方面进行联合惩处,让违法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处罚与教育结合

彰显执法“温度”

2022年7月11日,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以“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开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工作,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辖区企业进行抽查,发现邵东市宋家塘某废品回收店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规定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执法人员于当日利用移动执法系统进行现场检查,涉案单位积极配合调查,认可其违法事实并签署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书》。邵东分局向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7月12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涉案单位当日按照要求填报了排污许可登记表,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整改情况说明》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鉴于这家单位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相关规定,邵东分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教育。

此案具有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非现场执法发现问题、移动执法系统快速取证固证、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执法普法等典型性。邵东分局充分运用“全国平台”等手段积极开展非现场执法,对企业进行“无事不扰”“有事必究”的管理方式。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实施精准执法,此次对企业的不予处罚,真正体现了差异化监管,在法律框架内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容错空间,可以激励企业主动守法、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是在生态环境领域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积极探索,有利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助力稳住经济大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