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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12-09 12: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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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讯】《行动方案》指出,到2023年,各地完成废气治理低效设施升级改造,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臭氧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到2024年,重点企业大气污染防

《行动方案》指出,到2023年,各地完成废气治理低效设施升级改造,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臭氧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到2024年,重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B级及以上占比达到8%。到2025年,中小微企业废气治理设施活性炭集中收集再生体系实现全覆盖,重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B级及以上占比达到10%,市县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全面完成大气执法监管装备规范化建设,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全面完成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全省臭氧浓度稳中有降,设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4%,县级以上城市不发生臭氧引起的重污染天气,基本消除中度污染天气。

《行动方案》明确开展低效治理设施升级改造行动、重点行业VOCs源头替代行动、治气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行动、化工园区绿色发展行动、产业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氮氧化物深度治理行动、企业污染防治提级行动、污染源强化监管行动、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行动和精准管控能力提升行动等10项主要任务。
 

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为巩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生态环境部等部委《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等要求,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奋力推进“两个先行”,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加强污染物协同控制,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精准施策、长短结合、标本兼治、强化管控、数治先行的工作原则,全力解决臭氧污染突出问题,着力破解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平衡、基础不扎实的难题,持续提升大气污染精准管控能力,推动“十四五”环境空气质量目标顺利实现,努力打造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全省人民普惠有感的优美生态环境高地。

(二)攻坚目标。到2023年,各地完成废气治理低效设施升级改造,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臭氧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到2024年,重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B级及以上占比达到8%。到2025年,中小微企业废气治理设施活性炭集中收集再生体系实现全覆盖,重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B级及以上占比达到10%,市县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全面完成大气执法监管装备规范化建设,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全面完成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全省臭氧浓度稳中有降,设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4%,县级以上城市不发生臭氧引起的重污染天气,基本消除中度污染天气。

(三)重点城市。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为我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重点城市。

二、主要任务

(一)低效治理设施升级改造行动。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设施排查,对涉及使用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技术的废气治理设施,以及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技术的设施,逐一登记入册,2022年12月底前报所在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各地要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普遍采用低效设施治理VOCs废气的突出问题,对照《浙江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要求,加快推进升级改造。2023年8月底前,重点城市基本完成VOCs治理低效设施升级改造;2023年底前,全省完成升级改造。2024年6月底前,各地组织开展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等低效设施升级改造情况“回头看”,各地建立VOCs治理低效设施(恶臭异味治理除外)动态清理机制,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开展抽查,发现一例、整改一例。

(二)重点行业VOCs源头替代行动。各地结合产业特点和《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指导目录》(浙环发〔2021〕10号文附件1),制定实施重点行业VOCs源头替代计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到2025年,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使用比例分别降低20个百分点、10个百分点,溶剂型胶粘剂使用量降低20%”。其中,涉及使用溶剂型工业涂料的汽车整车、工程机械整机、汽车零部件、木质家具、钢结构、船舶制造,涉及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吸收性承印物凹版印刷,以及涉及使用溶剂型胶粘剂的软包装复合、纺织品复合、家具胶粘等10个重点行业,到2025年底,原则上实现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和胶粘剂“应替尽替”。(详见附件4)到2023年1月,各市上报辖区内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情况和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源头替代政企协商计划,无法替代的由各市严格把关并逐一说明。2024年三季度,各市对重点行业源头替代计划实施进度开展中期调度,对进度滞后的企业加大督促帮扶力度。

(三)治气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行动。各地摸清需求,规划建设一批活性炭集中再生设施,2023年底前,全省废气治理活性炭集中再生设施规模力争达到30万吨/年以上,2025年底前力争达到60万吨/年,远期提升至100万吨/年以上。推行“分散吸附—集中再生”的VOCs治理模式,推动建立地方政府主导、市场化方式运作、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废气治理活性炭公共服务体系,依托“无废城市在线”“浙里蓝天”数字化应用推进活性炭全周期监管,做到规范采购、定期更换、统一收集、集中再生。2023年8月底前,重点城市初步建立废气治理活性炭公共服务体系;2025年底前,采用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活性炭法的VOCs治理设施全部接入监管平台,各县(市、区,海岛地区除外)全面建立公共服务体系。因地制宜规划建设一批集中涂装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汽修钣喷中心等“绿岛”设施,配套建设适宜高效VOCs治理设施。

(四)化工园区绿色发展行动。加强化工园区治理监管,规范园区及周边大气环境监测站点建设,以园区环境空气质量和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为核心指标,开展全省化工园区大气环境管理等级评价和晾晒。各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化工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炼油与石油化工企业逐一对照大气污染防治绩效A级标准,按照“一年启动、三年完成、五年一流”的原则,制定实施提级改造工作计划,2023年3月底前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推动煤制氮肥、制药、农药、涂料、油墨等化工企业对照大气污染防治绩效B级及以上标准,持续提升工艺装备和污染物排放控制,逐步改进运输方式。加强化工园区储罐、装卸、敞开液面等环节无组织排放管控以及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管控,化工企业每年3月底前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报告开停车、检维修计划安排,突发或临时任务及时上报,必要时可实施驻场监管。企业集中、排污量大的化工园区,可组织开展高活性VOCs特征污染物的网格化分析及重点企业VOCs源谱分析,加强高活性VOCs组分物质减排。

(五)产业集群综合整治行动。重点排查使用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涂层剂或其他有机溶剂的家具制造、门窗制造、五金制品制造、零部件制造、包装印刷、纺织后整理、制鞋等涉气产业集群。2023年3月底前,各地在排查评估的基础上,对存在长期投诉、无组织排放严重、普遍采用低效治理设施、管理水平差等突出问题的产业集群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标准和时限,在“十四五”期间实现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

(六)氮氧化物深度治理行动。钢铁、水泥行业加快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23年底前,力争全面完成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6月底前,除“十四五”搬迁关停项目外,全省水泥熟料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各地组织开展锅炉、工业炉窑使用情况排查,2022年12月底前完成;使用低效技术处理氮氧化物的在用锅炉和工业炉窑,应立即实施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加强锅炉综合治理,燃煤、燃油、燃气锅炉和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全面实现超低排放,城市建成区内无法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生物质锅炉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燃料。加快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力争提前完成“十四五”任务。加强工业炉窑深度治理,铸造、玻璃、石灰、电石等行业对照新国标按期完成提标改造;配备玻璃熔窑的平板玻璃(光伏玻璃)、日用玻璃、玻璃纤维企业对照大气污染防治绩效A级标准实施有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加强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内河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应用,加快淘汰老旧柴油移动源。到2025年,全省国四及以下老旧营运货车更新淘汰4万辆,基本淘汰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登记在册的国二及以下柴油叉车。

(七)企业污染防治提级行动。以绩效评级为抓手,推动工业企业对标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B级及以上要求,开展工艺装备、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污染治理技术、监测监控、大气环境管理、清洁运输方式等提级改造,整体提升全省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水平。各地应结合产业特点,培育创建一批A、B级或引领性企业。2023年8月底前,重点城市力争8%的企业达到B级及以上,60%的企业达到C级及以上;其他城市4%的企业达到B级及以上,50%的企业达到C级及以上。到2024年,重点城市力争12%的企业达到B级及以上,75%的企业达到C级及以上;其他城市8%的企业达到B级及以上,65%的企业达到C级及以上。到2025年,重点城市力争15%的企业达到B级及以上,90%的企业达到C级及以上;其他城市10%的企业达到B级及以上,80%的企业达到C级及以上。

(八)污染源强化监管行动。涉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依据排污许可等管理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2023年8月底前,重点城市推动一批废气排放量大、VOCs排放浓度高的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到2025年,全省污染源VOCs在线监测网络取得明显提升。加强废气治理设施旁路监管,2023年3月底前,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备案旁路管理“回头看”,依法查处违规设置非应急类旁路行为。推动将用电监控模块作为废气治理设施的必备组件,2023年8月底前,重点城市全面推动涉气排污单位安装用电监管模块,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的废气收集治理用电监管网络。

(九)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行动。建立覆盖省—市—县的污染天气应对体系,2022年11月底前,各市建立中、轻度污染天气应对管控方案;2023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制定中、轻度污染天气应对响应方案。着力提升臭氧污染预报水平,重点城市应具备臭氧污染过程分析诊断能力和未来10天臭氧污染级别预报能力。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订臭氧污染预警标准和应对措施。加强政企协商,组织排污单位修订污染天气应对响应操作方案,开展季节性生产调控,引导市政工程和工业企业涉VOCs施工避开臭氧污染易发时段。具备条件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对臭氧污染。推进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完善环杭州湾区域石化化工行业VOCs治理监管“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执法”工作机制,2023年8月底前,嘉兴市与上海市金山地区率先建立实施“三统一”工作机制,2025年底前,逐步扩大至宁波市、舟山市等杭州湾南岸地区。

(十)精准管控能力提升行动。加强臭氧污染成因分析和传输规律研究,组织开展全省统一的臭氧源解析工作。构建“空天地”一体化监测体系,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全面完成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在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开发区开展VOCs、氮氧化物协同监测。推进大气污染精准管控,依托生态环境“大脑”试行“浙里蓝天”应用,构建全量感知、精准研判、多跨协同、闭环管理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管模式。强化数据分析应用,建立问题智能发现、及时处置、结果反馈、评估优化的闭环管理机制。开展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筛查和处置,全量测算网格大气污染物排放,定期推送热点网格数据,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落实排查整治和执法监管闭环,提高精准治气水平。强化数据整合,督促指导各地常态化开展大气污染排放源清单调查和动态更新,实现大气污染排放源的动态评估;推广应用大气污染源“多表合一”等地方数字化改革成果,实现全省通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生态环境保护专班统筹推进全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建立完善“三级联动、条块结合、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各市要将臭氧污染防治作为“十四五”治气重要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攻坚方案,落实落细各项任务措施。省级相关部门要强化协作、强化督导,依据职责积极推进各项行动,确保攻坚取得实效。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市要根据实际需求,结合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方案编制,科学规划活性炭集中再生设施等VOCs治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和规模,积极落实财政、金融、价格、产业等相关配套政策。各地可统筹安排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积极争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VOCs和氮氧化物治理减排。各地要积极出台政策,支持臭氧污染成因分析、治理对策研究、污染天气应对和企业绩效提级创建等工作。

(三)强化执法监管。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要求,配齐配全大气执法装备。持续开展“蓝天”专项执法行动,把“浙里蓝天”筛查推送的大气污染热点网格作为大气执法重点,组织开展重点地区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常态化开展走航巡查。各地定期联合开展VOCs原辅材料、移动源、油气回收处理系统等专项检查行动。

(四)强化督察问责。强化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约束,将其作为“美丽浙江”建设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的重要指标。定期晾晒通报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综合运用强化监督帮扶、省级专项督察等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对环境空气质量倒退明显、发生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防治存在问题的地区,视情采取提醒、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视情启动问责机制。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帮助排污单位增强守法意识,提升公众大气污染防治意识。加强信息公开、畅通举报渠道,推进公众参与监督。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形成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助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