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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1573万元!湖北办理首起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1-08 10:06:09   浏览次数:20
核心提示:2022年11月08日关于索赔1573万元!湖北办理首起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的最新消息:【讯】11月2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披露了湖北首起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湖南某钢铁公司因非法倾倒420吨危险废物至湖北,被索赔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573万元


11月2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披露了湖北首起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湖南某钢铁公司因非法倾倒420吨危险废物至湖北,被索赔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573万元。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秦天宝认为,该赔偿案意义重大,为未来办理跨界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案件树立了典范。

2021年3月19日,湖北省鄂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花湖开发区利联汽配城后方空地倾倒不明工业固体废物。经查明,该固体废物为硫膏,系生产废渣,来源于湖南某钢铁公司。2020年,该钢铁公司将硫膏委托给湖南一家不具备危废处置资质的公司处理。2021年1月,该公司与湖北某环保公司负责人代某某签订处置协议,随后,分3次将14车、共计420吨硫膏倾倒至鄂州市利联汽配城后方空地。

经鉴定,该空地内倾倒的硫膏具有毒性和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3月26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公安厅、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州市公安局等成立专案组赶赴湖南调查,锁定违法事实。由于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雷霆出击、证据确凿,湖南某钢铁公司迅速委托湖北宜昌某环保公司,将倾倒硫膏及沾染硫膏的土壤共计5236.9吨、168车全部清理完毕,以最快速度消除了环境污染隐患。

湖北省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湖南某钢铁公司将生产废渣委托给无资质的公司处置,依法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代某某等4人具体实施了非法倾倒行为,也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鉴于4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确保受损环境尽快修复,湖南某钢铁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1572.95万元。

2021年9月3日,经磋商,湖南某钢铁公司和湖北省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公司在10日内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鄂州花湖开发区对被清除污染的区域进行了土方回填。目前,该区域草本植物长势良好,已实现自然修复目标。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异地监管难度较大。”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负责人分析,此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建立,受损的生态环境亦得不到及时修复,从而屡屡导致“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跨省倾倒危废案件因此也不在少数。

2018年,我国开始施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旨在落实“环境有价、损害必赔”的环保理念。本案是湖北省办理的第一起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赔偿义务人跨省非法倾倒危废,且数量较大,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在本案中,湖北省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共赴湖南调查取证,为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奠定了坚实基础;在具体倾倒人员被采取刑事措施的同时,该危废源头湖南某钢铁公司也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更让不法分子今后不得心存侥幸;通过赔偿及时对生态环境进行有效修复,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秦天宝认为,首起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的成功办理,为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倾倒起到了较大的震慑作用,也为未来办理跨界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积累了可贵的经验。

经验与启示:

此次跨省赔偿成功,得益于哪些工作?

部门联动,跨省办案。开展案件调查后,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迅速启动联动机制,成立联合专案组,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随时会商,通过梳理案件难点、明确办案思路、扎实推进调查取证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双方共商共策赴湖南省调查取证,快速锁定本案赔偿义务人及相关证据,为本案的快速办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检察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参与本案磋商会,有助于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有效衔接机制。

多措并举,应急处置。本案中,赔偿义务人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且数量较大,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环境安全隐患大。为避免危险废物堆存时间过长,对环境造成次生污染,湖北省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迅速启动应急处置,对危险废物采取覆盖、拉警戒线、安排专人值守等多种有效应急处置措施。同时,立即委托鉴定机构对倾倒物进行鉴别,并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在锁定赔偿义务人后,责令企业在一周内清除污染,避免了环境损害的扩大。

抽丝剥茧,追溯源头。该案属于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赔偿义务人为2家企业、4名个人,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该案在办理过程中,湖北省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团结一心,多次联合深入分析案情,深入挖掘环境违法犯罪链条,抽丝剥茧,固定证据,直至追溯到本案源头企业。在协助追究直接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其一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确保“谁污染、谁赔偿”,做到“应赔尽赔”。

攻坚克难,提高质效。因部分赔偿义务人无相应的赔偿能力,办案机关选择首先与其中经济承担能力较强的企业进行磋商。起初办案机关担心作为国有大型企业,其因影响企业形象等各种理由不愿履行赔偿义务,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多次与企业沟通,宣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政策法规,使其提高认识,经过多轮磋商,最终磋商成功。该企业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以实际行动快速清除污染,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以及时修复。

公众参与,拓宽线索。为充分调动公众的积极性,鼓励、引导公众监督和举报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鄂州市出台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该案件线索来源于群众举报。群众举报弥补了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力量的不足,有助于生态环境部门拓宽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渠道,让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无处遁形。同时,又能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的办案,让企业为自己的排污行为“买单”,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改善群众的居住、生活环境,起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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