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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征求意见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10-20 1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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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征求意见【讯】10月19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印发《贵州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通过编制方案、建立台账等措施,在2025年底

【讯】10月19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印发《贵州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通过编制方案、建立台账等措施,在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八大水系排污口整治工作,有关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切实解决污水违规溢流直排问题,形成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详情如下: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意见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国务院办公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方案》(国办函〔2022〕76号)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我们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贵州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建议意见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17:30。

贵州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方案》(国办函〔2022〕76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着力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治理、监管,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巩固提升全省优良水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着力解决污水违规溢流直排等突出环境问题,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精准治理,持续推进排污口“查、测、溯、治、管”,建立和完善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牢牢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筑牢长江、珠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

(二)工作对象及实施范围。本方案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排查整治范围为长江流域:乌江、赤水河、清水江、牛栏江-横江水系,地域涉及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州、黔南州、贵安新区;珠江流域:南盘江、北盘江、都柳江、红水河水系,地域涉及六盘水市、安顺市、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

(三)主要目标。1.2022年底前,各市(州)制定印发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建立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完成乌江、赤水河干流入河排污口(长江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按照规范树标立牌,并完成部分整治工作;完成乌江、赤水河主要支流及其他六个水系干流排污口核查(注:国办函〔2022〕17号、国办函〔2022〕76号目标)。2.2023年底前,完成乌江、赤水河干流70%以上入河排污口整治(注:国办函〔2022〕76号目标);完成六个水系(除乌江、赤水河)支流排污口核查,35%以上排污口整治(注:国办函〔2022〕17号目标)。3.2024年底前,完成乌江、赤水河干流80%以上、支流50%以上入河排污口整治;完成六个水系干支流50%以上入河排污口整治(注:工作要求确定目标)。4.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八大水系排污口整治工作,有关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切实解决污水违规溢流直排问题,形成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注:国办函〔2022〕17号、国办函〔2022〕76号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方案。各市(州)根据前期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情况,科学制定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整治方案于2022年11月底前报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后印发组织实施。方案应明确入河排污口及排污问题的整治目标、整治要求、责任分工、进度安排、完成时限以及具体措施等,整治措施应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依法进行,严禁“一堵了之”“一关了之”等“一刀切”行为,严禁随意合并以及封堵城镇雨洪排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等参与,各市〈州〉及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立台账。按照《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 1232-2021),以工业集聚区,城镇、村庄等人口稠密区,坝区、高标准农田等农业生产集中区和畜禽及水产养殖集中区等区域重点,对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采取无人机航拍、人工徒步等方式开展排查和核查,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数量。对核查发现的入河排污口进行分类登记、建立台账,雨水口、泄洪道、农田退水口以及沟渠、河港等通道向河流排放污染物的口子,一并纳入台账。强化排污口日常管理,动态更新排污口台账。(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等参与)

(三)开展监测。根据有关监测技术规范和《长江入河和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流量监测。合理安排监测时段,原则选取污染较重时段开展监测,筛选污染物排放量大、排放水质较差、环境影响明显的入河排污口及查找主要排污问题,查清雨污混排等间歇性排放口子雨污混排状况。将排污问题突出的入河排污口纳入溯源、整治重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四)实施溯源。根据核查和监测情况,采取实地踏勘、现场问询、资料查询等方式和管道机器人、管道潜望镜、标识物示踪等技术手段,结合排口周边区域工业企业布局、生产及排污情况,农业生产模式、方式以及产出作物情况,人口分布,地形地貌特征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确定排污口类别、污水来源、责任主体、使用状态、受纳水体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存在的环境风险等。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对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同步推进排查、监测、溯源。(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等参与)

(五)推进整治。实施分类整治。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原则推进排污口整治。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违法违规设置的排污口,由属地政府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以及开发区或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实施清理合并,污水收集后进行统一处理。未入园企业原则只保留一个排污口,确需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对违规接入的排污管线进行清理,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增设检查井等,对存在借道排污、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进行整治。严格落实一个排污口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多个排污单位确需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各排污单位责任应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载明。实施截污治污。持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加快实施《贵州省城镇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4年)》,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工业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加强工业污水治理,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禁止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农业排口责任主体应加强农业面源和农村生活污染综合治理,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以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污口整治实行清单制、台账制、销号制,市(州)人民政府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明确排污口依法取缔、合并、分类整治验收销号程序。(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等参与)

(六)命名编码。对所有排污口进行统一命名和编码,实现每个排污口对应一个身份信息,实行入河排污口“户籍管理”。乌江、赤水河干流入河排污口按照《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命名编码。其余排污口按照我省入河排污口编码规则进行命名编码。(省生态环境厅)

(七)树标立牌。参照《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等相关规范要求制定标志牌,牌面信息包含入河排污口名称、编码、类别、责任主体、监督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等。工业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工厂化水产养殖排污口、港口码头生产废水排污口、大型灌区退水口原则应设置标志牌。其他类型排污口各地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标志牌设置。(省生态环境厅)

(八)规范设置。科学规划入河排污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时合理规划布局排污口。严格审批入河排污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和入河排污口‘三合一’审批,严格排水企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严控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和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报生态环境部长江、珠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审核;其余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按照审核权限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2022年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分级审批权限,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全面落实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规定。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需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等参与)

(九)打造样板。积极推进贵阳市、遵义市等有关市(州)打造入河排污口整治样板,努力探索、宣传和推广入河排污口整治经验做法,带动其他市(州)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十)严格监管。市(州)级、县级政府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开展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水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采取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对监测和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移交地方政府进行整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未依法依规实施雨污分流,私设暗管、污水直排、借雨排污、污水处理厂违规溢流,利用沟渠、河港、排干等“零存整取”排放污水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设置审批备案实行常态化现场核查,每年核查已完成排查整治的排污口数量比例不少于行政区域内现有排污口总数的10%,核查设置审批备案的排污口数量比例不少于当年审批和备案排污口总数的30%。(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要求,排污口排查整治有关工作实行省负总责任、市县具体抓落实机制,市(州)和县(市、区)及有关企业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为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成立工作专班,充分发挥各地河湖长制工作作用,统筹推进排污口“查、测、溯、治、管”关工作,并将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项目等纳入工作计划,确保措施、资金、责任“三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以排污口整治为契机,科学谋划流域治理、农村环境整治、黑臭水体治理、市政管网建设等截污治污项目,强化争资争项。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29号),各市(州)级、县级政府将入河排污口排查和整治纳入重点支持项目,加大资金投入,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科技支撑。鼓励有关企业加强科技研发,开展各类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和装备的研发集成,为完成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务提供支撑。深入开展排污口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识别输入输出响应关系,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省科技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四)强化信息公开。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各地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各类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五)严格监督考核。本方案确定的目标、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深化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各地要将监测溯源开展情况于该项工作完成后10日内录入排污口排查整治APP,整治进展情况及时录入排查整治APP。及时总结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生态环境厅,排污口年度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直有关部门建立调度工作机制,定期对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适时开展现场督查督办。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附:重要河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