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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09-06 1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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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城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适用于在汕尾市城区辖区范围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城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适用于在汕尾市城区辖区范围内各镇(街道)已经验收认定完成且投入运行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文如下: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城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反映。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9日

汕尾市城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坚行动的指导意见》(粤办函〔2021〕285号)精神,根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与评价标准》(DBJ/T15-207-2020)相关要求,加强对我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强化对运维单位(或个体)的评估考核,稳步提高我区设施有效运行率,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方位支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区的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汕尾市城区辖区范围内各镇(街道)已经验收认定完成且投入运行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认定完成治理参照国家和省的认定要求(详见附件),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收集设施、管网设施、处理终端及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以及附属设施。以接户井为界限,接户井之前为户内系统,由农户自行管理、维护,户外系统由运维单位进行管理、维护。接纳农村生活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维维护管理不列入本办法中。

第三条工作目标。建立起以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为监督管理部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全面协同;以城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及各镇(街道)为管理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第三方运维机构为服务主体的运维管理制度体系。督促各地建立数据监测、检查维修、定期保养、设备更换等日常管理制度,确保处理水量计量、水质监测达标、污泥规范处置,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维。

第四条基本原则。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统筹协调、属地管理、建管并重、注重实效”原则,健全建管用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强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本着求好不求快的原则,加快推动治理工作从“有建设”到“建管并重”,从“有治理”到“有效治理”转变,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目标。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五条结合我区现有运行管理现状,分区分类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理体系。纳入PPP项目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运维管理主管部门并负责对运管单位的运维成效考核。雨污分流管网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作为运维管理主管部门并负责对运管单位的运维成效考核。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负责监管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成效,督促镇(街道)落实各个渠道反馈的,以及考核评估发现的问题清单。

第六条强化部门分工,各司其职。

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质监测工作,组织落实20吨及以上处理设施每年两检工作;牵头做好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监管工作,通报治理成效相对较差的现象,督促各地加快老旧设施及问题管网的整改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主管纳入PPP项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终端的运维管理并负责对运管单位开展运维成效考核,组织落实处理设施的大、中小修及按程序报废及模式变更工作,按职责指导接纳农村生活污水的镇级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及运维。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主管雨污分流管网的运维管理并负责对运管单位开展运维成效考核;落实将处理设施日常巡查等工作纳入村级河(湖)长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督促各地开展整改。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农村生活处理设施长效运维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运维管理直接责任,镇(街道)是各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运维管理的管理主体,负责监督PPP运行维护单位、第三方运维单位对处理终端或雨污分流管网开展运维工作,规范管理管网、设施相关档案资料,督促引导村(居)委、农户按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第八条村(居)委应当在镇(街道)指导下,配合运行维护单位开展处理终端及雨污分流管网的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工作;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村民将新建房屋污水接入公共管渠,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道、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督促农家乐、民宿等非生活污水排水单元结合自身情况配套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提前与主管部门做好排入污水收集管网协商,确保污水得到妥善处置;督促村(社区)居民保护污水处理设施,避免村(社区)居民恶意破坏污水处理设施,并按照“谁破坏,谁修复”原则,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农户是生活污水治理的受益主体,应当定期主动检查自家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排水的接入状况,做好化粪池、接户管、户用检查井渗漏、堵塞和破损等的维修更换,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户用检查井及周边环境卫生等。农户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按照雨污分流、污水排放管道收集或暗渠化的要求同步建设污水输送管道,将自家生活污水接入公共污水管渠。

第十条PPP运行维护单位、第三方运维单位应当制定规范化的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和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和质量保证体系,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的运维人员,做好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的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巡查检查和生产台账记录等工作,确保出水稳定达标,定期向委托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十一条全区各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部门应及时将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移交给运维单位,同时一并移交完整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建设、施工资料。

第十二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终端采用PPP模式建设的,由PPP项目单位提供日常的运维服务,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其运维成效考核。雨污分流管网采用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在项目验收前由建设方提供日常的运维服务,待项目验收认定完成后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牵头以采购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运维管理并负责其运维成效考核。

第十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污水收集管网、沟渠、检查井、格栅池、沉砂池、调节池、处理设施和出水井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二)对污水收集管网、沟渠、检查井、格栅池、沉砂池、调节池、处理设施和出水井进行清渣清淤维护,发现堵塞及时疏通;

(三)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四)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按照要求频次做好水质监测,发现异常及时排查检修;

(五)配合主管部门对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开展监督管理和考核,按规定上报月度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报告,并做好数据的调度工作;

(六)对出现较严重情况,如地面沉降等可能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向所在地镇(街道)报告;

(七)负责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的安保工作,防止设施被破坏或被盗,负责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场地内及周边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管道、沟渠、检查井:管道、沟渠完好通畅,无渗漏、违章占压、私自接管、错接、漏接等现象;检查井与井盖完好,无污水冒溢等现象;

(二)格栅池、沉砂池、调节池: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违章占压、污水冒溢等现象;

(三)水泵与配电设施:水泵运行良好、无明显漏水;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等现象;

(四)出水井: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破损、违章占压等现象;

(五)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漫溢;无占绿、毁绿、表面堆肥、种植有损处理效果的作物等现象;无违章搭建、占压、结构及布水管道破损;周围无杂草丛生、杂物堆放等现象;

(六)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第十五条按“一站一档”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档案。其中运维台账内容包括: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等);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进出水水量、水质观测(监测)、耗电量记录;

(四)年度检修记录。

第十六条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PPP项目运维单位或者第三方运维单位应当每季度向牵头负责部门及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上报运行维护情况,配合数据调度及时修正不正常运转的设施。运行维护报告内容如下:

(一)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纳入PPP项目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成效考核工作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雨污分流管网的运维成效考核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牵头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会同相关部门、第三方技术专家采取明查、暗访、座谈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监管,视运行成效情况对相关部门、镇街开展通报、约谈等。

第十八条各牵头部门在考核评估时要参照《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与评价标准》(DBJ/T15-207-2020)制定或者细化运维成效评分细则,以工程建设质量、治理综合成效为主,结合基础资料、运维管理以及村民满意度等方面开展成效评估,对PPP运行维护单位或第三方运维单位进行量化考核评分,作为安排运维资金的参考标准。

第十九条对PPP运行维护单位或第三方运维单位的考核结果,与运营服务费拨付挂钩;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上级部门年度监测方案组织对设施进出水水质进行抽样监测,监测结果作为对牵头部门对PPP运行维护单位或第三方运维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强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运维直接责任,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及提升改造职责情况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河长制”“湖长制”年度考核等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PPP运行维护单位或第三方运维单位的考核细则由区牵头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提请区人民政府印发。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运营服务费和水质监测费实行预算绩效管理,由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一编报预算与绩效评价,由区财政部门视绩效评价情况纳入每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三条第三方运维单位的运行费用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与投资指南》及《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指引(试行)》执行,根据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实际需要,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合理安排运维资金。纳入PPP项目处理设施的运维费用,按照《汕尾市城区农村污水治理工程PPP项目运营期绩效考核评价表》及运维合同的相关要求,扎实落实运维费用。

第二十四条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运行电费;

(二)人工费用;

(三)管网、设备、设施维修和更换费用;

(四)进出水水质监测费用。

第二十五条鼓励通过申报涉农资金或通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众自愿捐赠和随自来水费收取适当的污水处理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运行维护管理经费。

第二十六条各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标准及成效评估要求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要求

(一)指标解释

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要求,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或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实现污水应治尽治。

(二)总体要求

原则上,每个自然村内60%以上的农户完成生活污水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基本消除污水乱排乱放现象,不引起环境质量显著下降,视为该自然村完成生活污水治理。禁止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方式,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其中采用各种治理模式还需满足以下要求方可认定为完成治理:

1.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村庄,同时满足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村庄污水收集主管与城镇污水管网连接、通水运行并达标排放。

2.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或设施整改提升的村庄,同时满足设施正常运转、设施出水执行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44/2208-2019)且排放口水质检测达标、有明确的运维主体、责任要求及稳定的运维资金保障。

3.采用污水资源化利用(或自然生态消纳)的村庄,在满足农田灌溉、施肥等资源化利用相关标准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有农田、水塘或房前屋后小菜园、小果园等明确的污水资源化利用受纳体;已配套污水暂存设施及输送至利用场地的设施设备或管网暗渠,建立了明确的资源化利用(或自然生态消纳)途径;污水排放不超过资源化利用受纳体的环境容量,受纳体及周边不形成黑臭水体,不造成环境污染,污水资源化整体能够保持良性生态循环;污水原则不直接排入河涌、水网等快速流动水体资源化利用。

(三)治理率计算公式

某区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区域内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的自然村数÷区域内自然村总数)×100%。

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民生实事办理成效评估要求

以村庄治理工程的5项内容(基础资料完备、工程质量、治理综合成效、运维管理、村民满意)评估村庄治理情况,每项内容再结合不同子项情况得出评估结果,具体评估内容见表1-表3。其中,以工程质量、治理综合成效2项为主要评估内容,以基础资料完备情况、运维管理保障、村民满意度3项为辅助评估内容,进一步综合5项结果将各市上报完工的自然村评估结果分为良好、一般、较差3档。

(一)良好。主要评估内容(工程质量、治理综合成效)结果良好,治理成效显著、工程建设规范及质量良好,且辅助评估内容总体情况一般及以上,综合认定为良好。

(二)一般。主要评估内容(工程质量、治理综合成效)结果一般,治理成效及工程质量一般,设施建设存在不规范不完善现象;或辅助评估内容总体情况较差,综合认定为一般。

(三)较差。主要评估内容(工程质量、治理综合成效)结果较差,污水治理总体成效较差,综合认定为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