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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完成首例预防性损害赔偿磋商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26 11:02:32   浏览次数:24
核心提示:2022年08月26日关于浦东新区完成首例预防性损害赔偿磋商案的最新消息:【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浦东新区水务局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工作原则,全力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近日完成了首例


【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浦东新区水务局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工作原则,全力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近日完成了首例预防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生态环境损害事实

2021年9月,由于A公司管理疏漏,其工作人员徐某等3人擅自将改建工程工地内产生的泥浆倾倒至市政雨水管道中。经检测,造成管道内污泥淤积约1600立方,导致市政雨水管道严重淤塞,部分泥浆流入周边河道,对河道水质和底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事发后,为避免该类泥浆持续流入河道污染水质,及长期淤积对管道造成永久性损害影响汛期排水,浦东新区水务局及时采取封堵排水口、临时导流和管道河底淤泥清理等应急处置措施,同时,赔偿义务人也主动实施了生态坏境修复工作,对雨水管道及相关区域的淤泥进行了清理和处置,避免了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损害。

确定侵权责任主体

在公安、水务执法等部门共同协助下,3名嫌疑人被抓获。经新区检察院和区水务局共同认定,A公司因违反国家规定,偷倒建筑泥浆进入排水设施污染环境,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B公司和C公司作为改建工程工地的总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应对A公司的生态环境损害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确认,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56万余元。

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

根据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浦东新区水务局与浦东新区检察院就本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行充分沟通,共同推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衔接。

2021年11月23日

浦东新区检察院发布公益诉讼公告,建议符合条件的机关或者组织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就本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起诉情况书面回复浦东新区检察院。

2021年12月3日

收到公告后,浦东新区水务局决定对本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出具了复函。

2021年11月23日

新区水务局牵头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预磋商会议。会上,赔偿义务人同意主动实施生态坏境修复并承担相应的生态坏境赔偿责任。

2022年7月20日

浦东新区水务局牵头组织召开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况沟通会。会上,新区检察院、新区水务局对上海市环科院于2022年7月8日就雨水管道清淤效果出具的专家鉴定评估意见予以确认。

2022年8月12日

在新区检察院主持下,新区水务局作为区政府的赔偿权利人代表与赔偿义务人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经磋商,赔偿权利人浦东新区水务局与赔偿义务人A、B、C三家公司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三家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目前,本案生态修复工程已全部完工,赔偿义务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已全部支付到位,案件的推进有效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



修复后的河道

工作启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旨在高效推动受损生态环境的恢复,既尊重了双方的意愿,也节约了司法资源。浦东新区水务局充分发挥该制度的灵活性优势,保证了赔偿责任的落实到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效益,很好地回应了“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内在要求。

浦东新区水务局将牢固树立以“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的工作理念,加大宣传力度,树牢企业“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责任意识,督促施工企业层层落实宣贯,自觉守住环境保护底线,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的环保意识、法律意识,从源头上预防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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