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快餐店餐具清洗水排入化粪池被处罚
以案说法丨快餐店餐具清洗水排入化粪池被处罚【讯】案情回顾2021年11月2日,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滨湖区某快餐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员工将餐具清洗水经化粪池预处理
【讯】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2日,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滨湖区某快餐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员工将餐具清洗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化粪池西侧污水井,现场由江苏省苏州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该单位化粪池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结果为:COD 2160mg/L,总磷8.98mg/L,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取证照片1张、“三个一批”文件节选复印件1份、水质监测报告1份等证据为证。
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市生态环境局最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二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点评
餐饮店餐具清洗水等污水含COD和磷都很高,必须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经污水管网排入到污水处理厂进行进一步的处理。案涉企业将餐具清洗水直接排入化粪池,经检测为超标排放,受到了二十三万元的巨额罚款,教训惨重!该案对众多餐饮店来说,具有重大的警示意义。希望众多餐饮店经营者吸取案涉企业的教训,增强环保意识,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否则必将付出沉重的违法排污的代价。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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