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环保联合会征集2022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06-22 11: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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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保联合会征集2022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中华环保联合会关于公开征集2022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的通知 各会员企业、有关单位:
中华环保联合会关于公开征集2022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的通知 各会员企业、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协调互补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团体标准体系,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推动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中华环保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根据《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即日起面向全国的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相关企事业单位公开征集2022年度团体标准制定项目提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团标意义
团体标准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2018年1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标准化法》赋予团体标准明确的法律地位。
团体标准作为市场供给标准,是我国标准化改革中优化标准供给结构、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举措;具有快、新、活、高四个特点:制修订速度较快、能及时响应市场需求,能迅速跟进新技术、新产品,制定工作机制灵活,技术指标普遍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团体标准更是企业引领市场、扎根市场的强力抓手,能让优势产品脱颖而出,规范企业行为、引领发展;企事业单位发起或参与团体标准的制修订,无疑将迅速被市场认可、快速成为行业的引领者、新规则的缔造者,对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在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引领性、支撑性的作用。
二、申报原则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项目立足行业发展需求,着眼提升标准化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和技术进步;
(三)项目应符合市场和创新需要,引领产业和企业的发展,提升产品和服务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四)项目内容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无交叉和重复,技术要求不得低于现行国标及行标的相关技术要求;
(五)项目制定过程应公开、公正、公平。
三、申报范围
所有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相关的(包含但不限于管理、技术、工艺、设备、材料、软件和平台等)基础与通用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及其他标准,填补标准空白。
(一)征集范围。制订用以满足“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行业市场需求和创新发展的团体标准,申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PM2.5、O3及其共同前体物(VOCs、NOx)和恶臭气体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特征及污染成因分析、工业污染治理、减污降碳、防治与监测能力建设等相关的新方法、新技术、新模式、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以及跨界、多学科、技术集成的产品与服务等;
(三)征集重点。固定污染源和环境空气VOCs监测相关的技术方法,工业污染治理领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包括源头替代、末端治理、无组织排放治理、“绿岛”项目建设等)相关团体标准,申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低VOCs含量原辅料源头替代、有机废气(VOCs)回收、高效末端治理技术应用与装备等,同时鼓励低耗高效组合治理工艺的团体标准立项;
(四)其他重点。鼓励国家科技支撑等项目、碳达峰碳中和领域标准项目积极参与立项。
四、申报要求
(一)具备标准编制能力的法人单位(科研院所、企业以及检验、检测和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等相关方)均可提出立项申请,鼓励多家单位联合申报或起草;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开展研制团体标准所需的组织保障、专业人员、资金保障、技术支持和项目管理能力,具有较好的标准化工作基础;
(三)标准编写人员应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和标准编写规则,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四)项目前期应进行相关预研工作且完成标准草案(主要章节及各章节主要内容等);
(五)国家科技支撑等项目输出标准应在“备注” 栏中标注“国家科技专项名称+项目编号+具体子项目名称或其他科技项目名称”。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认真填写《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表》(附件),以电子版(word格式)和纸质版(一式两份)加盖相关单位公章的形式报送至联合会;
(二)由联合会组织专家开展立项审查,审查通过后统一组织编制,具体工作按《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下经向联合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协调和延长;
(四)根据团体标准的编制进度情况,联合会将适时组织专家审查,审查通过后,由联合会统一编号并在中华环保联合会(http://www.acef.com.cn)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http://www.ttbz.org.cn)网站发布;
(五)择优推荐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六、联系方式 中华环保联合会
联 系 人:许 夏
电 话:010-53519880、15910860529
邮 箱:xuxia@vocs-china.com
附件:《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表》
中华环保联合会
2022年5月13日相关资料下载: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协调互补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团体标准体系,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推动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中华环保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根据《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即日起面向全国的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相关企事业单位公开征集2022年度团体标准制定项目提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团标意义
团体标准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2018年1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标准化法》赋予团体标准明确的法律地位。
团体标准作为市场供给标准,是我国标准化改革中优化标准供给结构、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举措;具有快、新、活、高四个特点:制修订速度较快、能及时响应市场需求,能迅速跟进新技术、新产品,制定工作机制灵活,技术指标普遍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团体标准更是企业引领市场、扎根市场的强力抓手,能让优势产品脱颖而出,规范企业行为、引领发展;企事业单位发起或参与团体标准的制修订,无疑将迅速被市场认可、快速成为行业的引领者、新规则的缔造者,对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在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引领性、支撑性的作用。
二、申报原则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项目立足行业发展需求,着眼提升标准化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和技术进步;
(三)项目应符合市场和创新需要,引领产业和企业的发展,提升产品和服务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四)项目内容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无交叉和重复,技术要求不得低于现行国标及行标的相关技术要求;
(五)项目制定过程应公开、公正、公平。
三、申报范围
所有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相关的(包含但不限于管理、技术、工艺、设备、材料、软件和平台等)基础与通用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及其他标准,填补标准空白。
(一)征集范围。制订用以满足“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行业市场需求和创新发展的团体标准,申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PM2.5、O3及其共同前体物(VOCs、NOx)和恶臭气体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特征及污染成因分析、工业污染治理、减污降碳、防治与监测能力建设等相关的新方法、新技术、新模式、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以及跨界、多学科、技术集成的产品与服务等;
(三)征集重点。固定污染源和环境空气VOCs监测相关的技术方法,工业污染治理领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包括源头替代、末端治理、无组织排放治理、“绿岛”项目建设等)相关团体标准,申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低VOCs含量原辅料源头替代、有机废气(VOCs)回收、高效末端治理技术应用与装备等,同时鼓励低耗高效组合治理工艺的团体标准立项;
(四)其他重点。鼓励国家科技支撑等项目、碳达峰碳中和领域标准项目积极参与立项。
四、申报要求
(一)具备标准编制能力的法人单位(科研院所、企业以及检验、检测和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等相关方)均可提出立项申请,鼓励多家单位联合申报或起草;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开展研制团体标准所需的组织保障、专业人员、资金保障、技术支持和项目管理能力,具有较好的标准化工作基础;
(三)标准编写人员应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和标准编写规则,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四)项目前期应进行相关预研工作且完成标准草案(主要章节及各章节主要内容等);
(五)国家科技支撑等项目输出标准应在“备注” 栏中标注“国家科技专项名称+项目编号+具体子项目名称或其他科技项目名称”。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认真填写《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表》(附件),以电子版(word格式)和纸质版(一式两份)加盖相关单位公章的形式报送至联合会;
(二)由联合会组织专家开展立项审查,审查通过后统一组织编制,具体工作按《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下经向联合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协调和延长;
(四)根据团体标准的编制进度情况,联合会将适时组织专家审查,审查通过后,由联合会统一编号并在中华环保联合会(http://www.acef.com.cn)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http://www.ttbz.org.cn)网站发布;
(五)择优推荐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六、联系方式 中华环保联合会
联 系 人:许 夏
电 话:010-53519880、15910860529
邮 箱:xuxia@vocs-china.com
附件:《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表》
中华环保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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