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环渤海(京津冀区域)近海工业污染防控
加强环渤海(京津冀区域)近海工业污染防控【讯】一直以来,环渤海区域环境敏感,近海工业污染防控难度大。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农工界别小组建议,要加强环渤海(京津冀区域)近海工业污
【讯】一直以来,环渤海区域环境敏感,近海工业污染防控难度大。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农工界别小组建议,要加强环渤海(京津冀区域)近海工业污染防控,分析固定污染源的地域和行业分布、污染物排放情况,进一步提高区域环境质量。
据了解,目前,环渤海区域(京津冀区域)主要存在涉水行业布局不合理,水污染防治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进展慢,企业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据调查,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施行后,相关部门对环渤海(京津冀区域)29家“水十条”十大重点行业应发证、但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下达了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涉及整改事项51项,其中废水无法达标排放和未落实废水自动监测的26项。但因为相关管理部门和企业重视不够,导致实际进展缓慢。
而根据对区域主要入海排污口企业执行报告的筛查发现,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提交年报、季报的问题较为突出,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没有得到全面落实。
针对种种问题,全国政协农工界别小组建议,要分类施策,进一步优化沿海地区产业布局,对新污染源和现有污染源实施差异化管理。严格水污染防治措施,构建污染防治持续提升机制。
同时,分门别类地推动解决废水污染防治历史遗留问题。比如,对于因选址、规划等导致环保手续不合规的,由当地政府明确企业是否存续,并统筹协调发改、工信、国土等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制订问题解决方案。对于废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如果属于污染防治设施非可行技术的,建议停产,提升改造污染防治设施;如果属于污染防治设施运维不到位的,严肃追究运营单位责任,查找核心技术问题,立行立改;而对于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来水超标的情况,则严肃追查上游企业责任。
此外,还需要通过行政和经济手段“双管齐下”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定期围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开展全面、系统的培训解读以及专项检查。构建企业主体责任评级机制,定期开展级别评定,将其纳入企业社会信用系统,对于评级不合格的,在信贷、融资等领域予以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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