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印发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内蒙古印发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压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
【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压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总体目标任务、综合治理、预防监管、监测和信息化5方面,主要考核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度落实、工作机制建立、投入保障和宣传示范情况,水土保持率变化情况,水土流失治理目标完成情况,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情况和质量效益情况,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情况,水土保持监测和信息化应用情况。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按照《办法》,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程序包括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盟市自评、自治区考评、考核结果反馈。每年制定印发年度考核实施方案,明确考核工作具体要求。考核工作组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考核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现场抽查情况,对各盟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进行审核,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方式作出综合评价。
考核结果将与河长制考核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一并作为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对被评定为“优秀”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在水土保持生态项目资金安排和政策上予以优先考虑。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办法》要求,考核工作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考核工作中存在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李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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