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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评与排污许可统一受理、同步办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12-15 1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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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评与排污许可统一受理、同步办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重庆市环评与排污许可统一受理、同步办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推行环评与排污许可的深度融合,按照市政府办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重庆市环评与排污许可统一受理、同步办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推行环评与排污许可的深度融合,按照市政府办公厅“一件事一次办”要求,将环评与排污许可统一受理,统一进行技术评估和审批。详情如下:

重庆市环评与排污许可统一受理、同步办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人事函〔2021〕467号)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发〔2020〕28号)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在进一步梳理环评和排污许可行政审批流程的基础上,制定了《重庆市环评与排污许可统一受理、同步办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深化环评和排污许可“放管服”改革,提高环评和排污许可审批质量和效率,推动政府职能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方向转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要求,推行环评与排污许可的深度融合,按照市政府办公厅“一件事一次办”要求,将环评与排污许可统一受理,统一进行技术评估和审批,实现“一次性受理、一次性审查、一次性审批”的便民服务目标。

二、实施原则

按照新老有别、平稳过渡原则,已办理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审批部门应主动告知建设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要求办理排污许可。

对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审批部门应告知建设单位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可同步办理。

生态环境审批部门同步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按照《实施方案》执行。

三、审批要求

(一)审查内容。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章节内容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有关要求是否一致。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表是否与建设项目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内容一致。

(二)审批权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按照《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最新文件执行,排污许可证的审批权限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保持一致。

(三)审批程序。生态环境审批部门受理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后,按程序进行审批。

(四)发证程序。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审查后,生态环境审批部门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文件,并同步开展排污许可证相关办理工作。其中,对位于电镀园区的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位于工业园区的电子工业(包括计算机制造391、电子器件制造397、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其他电子设备399)项目,生态环境审批部门同步完成排污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核发排污许可证;对上述行业之外的其余行业,生态环境审批部门同步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且实际排污前申领排污许可证。

四、具体要求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

1.审查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等技术导则,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以及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总量控制等的相关要求。

2.分期建设的项目,还应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否列明分期建设内容,是否明确分期实施后排放口数量、位置以及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计划等。

3.改扩建项目,还应审查现有工程回顾评价是否包含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等内容。

(二)排污许可证审查。

同步核发试点行业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取得环评批复后,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后,生态环境审批部门应结合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技术文件核定建设项目的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等基本信息和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计划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并对建设单位填报的相关内容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新、改、扩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1号)要求,按照“市级重点抽查、区县日常抽查和检查”的工作机制,实施靶向监管,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要求,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全面加强对行政区域内所有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力度,确保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态环境保护各项措施严格落实,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工作合法合规。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2号)要求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对抽查复核不合格撤销环评批复文件的,应同时撤销该项目的排污许可证。

(二)强化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依法变更或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依证排污,并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质量、执行报告审核工作,进一步强化证后监管和执法工作,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肃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问题多的排污单位实行重点监管,并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公开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并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六、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认识环评与排污许可统一受理、同步办理的重要性,该工作是落实《重庆市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务必抓好落实。

(二)加强宣传和指导。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向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统一受理、同步办理工作的宣传,及时修订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审批流程等内容,指导建设(环评)单位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填写排污许可申请表。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排污许可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获得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后,按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持证排污。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