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人,都看明白了吗?国务院要求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12-10 14: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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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人,都看明白了吗?国务院要求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2021年10月8日,中国政府网公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全文见附件) 通知明确,
2021年10月8日,中国政府网公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全文见附件)
通知明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体现和巩固了近年来行政执法领域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回应了当前的执法实践需要,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定义,扩充了行政处罚种类,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强化了行政执法责任。
要求,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依法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持续改革行政处罚体制机制,加强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
来回顾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和2017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就是现在这个版本了。
本次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社评,同时彰显了“力度”和“温度”。具体表现在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内容上升为法律,“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增加了许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定等方面。
这次通知也有几个方面内容值得注意,如:
1、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通过增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种类、在法定幅度之外调整罚款上下限等方式层层加码或者“立法放水”
2、修改部门规章时,要结合实际研究调整罚款数额的必要性,该降低的要降低,确需提高的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限额范围内提高。
3、不得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得为了处罚而处罚,坚决杜绝逐利执法,严禁下达罚没指标。
4、行政机关不得在未查明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对一定区域、领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刀切”实施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
5、要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6、要综合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先行推进高频行政处罚事项协助,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环保人,都看明白了吗?
一、
通知已经明确要加大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领域的执法力度,实际上近年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传导的治污、节能、减排,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压力还是显见的,并且各省级环保督察制度也基本建立,在实现精细化管控和清扫沉疴旧疾方面贡献良多。
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表示,将有序扩大“双罚制”、按日计罚、信用惩戒等惩处机制的适用范围。同时透露,已经在配合立法机关积极开展环境法典编纂的研究论证。
近年来,在新环保法的支撑下,我国环境执法强度不断加大,而且向全社会公开各类违法典型案例和挂牌督办以及处罚情况。如前两个月,生态环境部公开了2021年第二季度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情况,罚款39万元。
二、
从通知要求上也能看出,生态环境部一直在强调的,禁止搞“一刀切”和“滥问责”,不搞“运动式”整改,严禁“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环境执法不为罚而罚,要层层传导压力,而不是层层加码。总的来看,这些都是目前比较受关注的点。
一方面,环境执法模式在不断创新和优化,如非现场监管模式,通过智慧环保平台、无人机探查、电力大数据查漏等一系列方式,力求“无事不扰”。另一方面,环境执法跨区、跨部门联动也在逐步探索提升执法效能的最佳路径。如宁夏、内蒙古、陕西就刚刚签订了生态环境执法联动协议。
三、
上文也提到了一些,随着高科技的发展,以及环境监管由粗放向精细化发展,现在环境执法的“花样”真的不少。
以前常用的“回马枪”、“点穴式执法”、“不打招呼突袭”、“反套路”等等方式都已经没有新鲜感了。大数据、无人技术、AI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云计算等黑科技为环境执法带来了巨大改变。
刚刚提到的无人机就不说了,走航车、暗管探测仪等都不止,污染源自动监控、大数据联网之外,就连电力系统监控都能为环境执法探查出蛛丝马迹。即通过追踪用电负荷和电量变化,来初步判断环保设施是否在正常运作,还可借助智能平台形成污染物排放热力图,并且自动进行异常预警和报警。
也就是说,现在不仅环境违法的代价越来越大,环境违法的“隐匿性”也在逐渐消失,卫星遥感、无人监测、环保码等等方式,在数据共享的基础上,让环境执法效能最大化。
而我国一再强调要规范行政处罚实施,也表明了坚决维护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的立场。
相关资料下载:
通知明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体现和巩固了近年来行政执法领域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回应了当前的执法实践需要,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定义,扩充了行政处罚种类,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强化了行政执法责任。
要求,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依法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持续改革行政处罚体制机制,加强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
来回顾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和2017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就是现在这个版本了。
本次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社评,同时彰显了“力度”和“温度”。具体表现在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内容上升为法律,“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增加了许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定等方面。
这次通知也有几个方面内容值得注意,如:
1、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通过增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种类、在法定幅度之外调整罚款上下限等方式层层加码或者“立法放水”
2、修改部门规章时,要结合实际研究调整罚款数额的必要性,该降低的要降低,确需提高的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限额范围内提高。
3、不得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得为了处罚而处罚,坚决杜绝逐利执法,严禁下达罚没指标。
4、行政机关不得在未查明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对一定区域、领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刀切”实施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
5、要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6、要综合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先行推进高频行政处罚事项协助,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环保人,都看明白了吗?
一、
通知已经明确要加大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领域的执法力度,实际上近年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传导的治污、节能、减排,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压力还是显见的,并且各省级环保督察制度也基本建立,在实现精细化管控和清扫沉疴旧疾方面贡献良多。
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表示,将有序扩大“双罚制”、按日计罚、信用惩戒等惩处机制的适用范围。同时透露,已经在配合立法机关积极开展环境法典编纂的研究论证。
近年来,在新环保法的支撑下,我国环境执法强度不断加大,而且向全社会公开各类违法典型案例和挂牌督办以及处罚情况。如前两个月,生态环境部公开了2021年第二季度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情况,罚款39万元。
二、
从通知要求上也能看出,生态环境部一直在强调的,禁止搞“一刀切”和“滥问责”,不搞“运动式”整改,严禁“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环境执法不为罚而罚,要层层传导压力,而不是层层加码。总的来看,这些都是目前比较受关注的点。
一方面,环境执法模式在不断创新和优化,如非现场监管模式,通过智慧环保平台、无人机探查、电力大数据查漏等一系列方式,力求“无事不扰”。另一方面,环境执法跨区、跨部门联动也在逐步探索提升执法效能的最佳路径。如宁夏、内蒙古、陕西就刚刚签订了生态环境执法联动协议。
三、
上文也提到了一些,随着高科技的发展,以及环境监管由粗放向精细化发展,现在环境执法的“花样”真的不少。
以前常用的“回马枪”、“点穴式执法”、“不打招呼突袭”、“反套路”等等方式都已经没有新鲜感了。大数据、无人技术、AI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云计算等黑科技为环境执法带来了巨大改变。
刚刚提到的无人机就不说了,走航车、暗管探测仪等都不止,污染源自动监控、大数据联网之外,就连电力系统监控都能为环境执法探查出蛛丝马迹。即通过追踪用电负荷和电量变化,来初步判断环保设施是否在正常运作,还可借助智能平台形成污染物排放热力图,并且自动进行异常预警和报警。
也就是说,现在不仅环境违法的代价越来越大,环境违法的“隐匿性”也在逐渐消失,卫星遥感、无人监测、环保码等等方式,在数据共享的基础上,让环境执法效能最大化。
而我国一再强调要规范行政处罚实施,也表明了坚决维护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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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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