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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意:鼓励各地做好光伏电站项目储备及回收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29 19:02:37   浏览次数:43
核心提示:2021年11月29日关于《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意:鼓励各地做好光伏电站项目储备及回收工作的最新消息:2021年11月26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意见的公告,征意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至12月25日。  《办法》

2021年11月26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意见的公告,征意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至12月25日。
  《办法》为优化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运行,促进光伏发电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的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从规划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引导、确定年度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管理、电网接入管理、运行监测与市场监督流程划定责任主体及相应工作要求。
  《办法》明确,主管部门需根据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规划、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以及区域内电网消纳与接入条件等,合理确定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鼓励各级能源主管部门采取项目库的管理方式,做好光伏电站项目储备。
  在项目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重点落实光伏电站项目的电力送出条件和消纳市场。
  在电网接入方面,《办法》明确,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原则上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电网企业应统筹开展光伏电站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根据需要采用智能电网等先进技术,提高电网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
  在运行监测与市场监督方面,《办法》要求国家能源局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信息系统开展项目全过程信息监测。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向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报送相关信息。光伏电站的拆除、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应符合国家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政策,不得造成环境破坏与污染,鼓励项目单位为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创造便利条件。
  原标题: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相关资料下载:

《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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