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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企业固废管理不善被判罚1900余万元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10-21 11: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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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企业固废管理不善被判罚1900余万元图为湘赣交界处的渌江。 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陈媛媛【讯】“在环境资源执法司法上要讲究各种价值的平衡,把握生态损害赔偿精准化原则,坚


图为湘赣交界处的渌江。 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陈媛媛

【讯】“在环境资源执法司法上要讲究各种价值的平衡,把握生态损害赔偿精准化原则,坚持恢复性生态修复模式,科学运用环境资源裁判方式及执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有效治理。”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在日前召开的生态环境法治研讨会暨江苏省法学会生态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上作主旨发言时,对司法部门判案提出了建议。

记者近日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由民间环保组织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提起的江西省萍乡市一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宣判。

因违法堆放瓦斯灰致江西、湖南跨省铊污染,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萍安钢公司)、萍乡宝海锌营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萍乡宝海公司) 支付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费、生态环境损害费、评估费、本案调查和诉讼费用等合计1967余万元。

污染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不仅要支付应急处置费用,还要为其行为造成水源地河流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而“埋单”。此案的审理充分地体现了生态损害赔偿应有之义。

焦点1

两被告导致渌江铊浓度超标是否侵权?

本案中,萍安钢公司在生产中产生机头灰尘、瓦斯灰等废渣。而萍乡宝海公司企业原料主要为瓦斯灰。两被告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含铊废水并外排,即存在历史排铊的情形。

根据查明的事实,在渌江铊浓度超标事件发生之前,萍安钢公司安源生产区将1926.06吨高炉瓦斯灰露天堆存在阳干货场,堆放场地未采取渗漏、防流失等防治污染措施,且厂区雨污分流系统不完善,遇雨水天气、生产区部分车辆冲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原料及废渣溶水存在随雨水地表径流排入外环境的现象。同样的问题,萍乡宝海公司也存在。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且这家公司锅炉软水池的返洗水未经处置,通过生活污水排口直接排入河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萍乡市生态环境局参与了渌江河铊浓度超标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污染源排查,掌握事件处置的相应基础数据,其在针对本次事件所作出的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报告中均明确了萍安钢公司、萍乡宝海公司为涉事企业,亦针对两家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也参与了本案铊浓度超标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污染源排查以及应急处置阶段形成的相应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基础。

综上,法院审理后认定,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两被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予支持被告抗辩。

焦点2

渌江铊浓度超标事件如何定损?

直接经济损失如何认定?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接受醴陵市人民政府委托做出的《总评估报告》、《后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显示,本次渌江铊浓度超标事件应急处置阶段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926083.31元。其中,湖南省境内直接经济损失为5276412.2元,江西省直接经济损失10649671.11元。这部分损失主要是为防止污染扩散、保障饮用水安全、污染源排查等支出的相应费用,属于因铊浓度超标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

相比直接经济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的认定则相对复杂。本案所涉铊浓度超标事件的最直接的后果表现为水源中铊元素浓度值超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0.0001mg/L,而降低该浓度值最直接的方式为阻断污染源、水源稀释。

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被告萍安钢公司实际应急过程中调水250万方的行为是应急处置的相应手段,由此产生的水资源费用并不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本案铊浓度超标事件造成萍水河及渌江部分河段特征污染物在水生生物中积累,潜在生态风险升高,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为参照值,新增加排铊量进入渌江,实质上造成了生态环境提供水资源的能力受损。

另外,评估报告确认了本次事件仅开展基本恢复,无须开展补偿性恢复和补充性恢复,且基本恢复方案选择自然恢复措施,但自然修复并不代表污染行为并未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法院审理后,对评估报告认定的事件造成渌江生态环境损害约888万元(其中湖南境内422.5万元,江西省境内465.5万元)予以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888万元即为生态环境修复或恢复费用。

焦点3

两被告该如何分担赔偿责任?

“水环境事件与本公司无关。”萍安钢公司认为,此次污染事件是由于流域历史铊排放加之五十年一遇的干旱所导致。干旱属于不可抗力,三刀石断面铊浓度超标在萍安钢公司堆放瓦斯灰行为发生前已经存在,萍安钢公司堆放瓦斯灰的行为与渌江三刀石断面铊浓度超标不存在因果关系。

“历史排污不是2018年7月、8月渌江污染的原因。不管萍乡宝海公司有没有历史排污,渌江水环境容量远未饱和。”萍乡宝海公司辩称。

法院审理后认定,两被告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江西省是否制定铊元素的工业排放标准,不影响两被告责任的承担。

两被告各自承担多少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研究所通过对此次事件铊浓度对比分析,认定两被告此次违法排污与历史排污以及流域旱情严重等因素综合叠加后造成本次铊浓度超标事件,在旱情客观存在的情况下,两被告的历史排铊量和新增排铊量导致案涉事件的发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对侵权责任的承担不宜为连带责任。综合两被告的排放通量、历史铊排放量对河流中铊浓度的影响等因素,认定被告萍安钢公司对于此次铊浓度超标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85%,萍乡宝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15%。

■案件回放

渌江湘赣交界处铊污染事件

2018年7月3日,湖南省醴陵市环境保护局在执行饮用水水源常规检测中发现,渌江三刀石饮用水水源断面铊浓度超标,超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特定项目铊标准限值0.8倍。

2018年7月30日,经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及萍乡市环境保护局排查确定,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萍乡宝海锌营养科技有限公司为萍水河及渌江部分河段铊浓度超标的污染者。

2018年8月1日,湘赣两省区启动突发环境事件重大(II级)应急响应。经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该污染事件所作的《湘赣两省交界区域渌江铊浓度超标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鉴定与影响后评估报告》认定,此次污染事件共计造成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1592.62万元、渌江生态环境损害约888万元。

此次事件还造成萍水河、渌江及部分河段特征污染物在水生生物中累积,生态环境具有持续潜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