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发布五类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警示案例
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发布五类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警示案例为进一步巩固执法效果,扩大震慑效应,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今年以来在执法中发现的五类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警示案例进行曝光,请非道路移
为进一步巩固执法效果,扩大震慑效应,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今年以来在执法中发现的五类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警示案例进行曝光,请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予以重视,知法守法,举一反三,防微杜渐。
01
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基本情况
2021年4月,大兴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政府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大兴区新城北区项目工地开展执法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人员对正在使用的挖掘机进行排放检测。结果显示,该机械排放的光吸收系数为1.71m-1,超过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0.8m-1)。属于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处罚情况
2021年7月,大兴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
案例警示
该单位在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时候疏于管理,导致排放超标,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金额为5-10万元,处罚力度远远高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超标行为。风险提示:202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最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21〕16号),进一步扩大了低排区范围,除平谷、怀柔、密云和延庆4区的部分区域外,其他区域均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也扩大为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叉车、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7类。该《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企业在使用机械前,一定要选择使用性能较好、低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02
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未正常使用案
基本情况
2021年5月,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门头沟区永定镇苛罗坨一级开发建筑工地进行检查,发现正在作业的挖掘机虽然安装了尾气污染控制装置,但与排气管断开,污染控制装置没有正常使用。经调查,该机械尾气污染控制装置出现故障后,没有及时进行维修,而是直接拆除相关部件,闲置污染控制装置,且继续进行施工作业。
处罚情况
2021年6月,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九千元罚款。
案例警示
该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出现故障,在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的情况下,没有停用,坚持“带病”作业,造成机械尾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环境中。风险提示:本市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驾驶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正常使用。
03
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超标案
基本情况
2021年4月,顺义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北京龙湾建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对现场一台正在作业的挖掘机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该机械排放的光吸收系数为1.95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规定的Ⅰ类限值(1.61m-1)(因该单位所在地不属于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执行Ⅰ类限值)。
处罚情况
2021年6月,顺义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案例警示
该企业在机械的使用管理中存在过失行为,在机械进入施工现场使用时未排查排放状况,使用了尾气排放超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风险提示:由于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成本较高,提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一定要加强管理,确保自有或租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04
非道路移动机械未信息编码登记案
基本情况
2021年6月,顺义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勤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院内发现一台装载机正在作业。经调查,该机械未经信息编码登记。
处罚情况
2021年8月,顺义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罚款。
案例警示
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记录编码登记情况,未经编码登记的机械,不得使用,该企业在机械的使用管理中存在过失。风险提示:本市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制度,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进行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等信息编码登记。机械登记人可通过“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小程序,或扫描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二维码进行登记。
05
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如实登记信息案
基本情况
2021年4月,大兴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大兴区瀛海镇居住用地项目开展执法检查,该工地有1台装载机张贴的环保登记号码为X-1001433,机械编号为S10031457。执法人员通过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查询,该环保登记号码对应的是机械编号为S12072213,与该装载机机身所贴机械铭牌信息不符,属于未如实登记信息。
处罚情况
2021年7月,大兴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对该非道路移动机械处五千元罚款。
案例警示
该案中非道路移动机械虽然张贴了环保登记号码,但使用人没有进行核实,使用管理中存在过失行为,造成使用未如实登记信息的机械。风险提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自觉对机械进行信息编码登记,如实提交相关材料,确保登记内容真实有效。
知多一点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多使用柴油发动机,其排放的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是移动源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北京市第三轮细颗粒物(PM2.5 )来源解析结果显示,本地排放中移动污染源占比(46%)最大,其中,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为移动污染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重点。
法律链接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本市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驾驶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的正常使用。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本市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制度,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进行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等信息编码登记。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经信息编码登记或者未如实登记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五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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