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自治区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9-27 16: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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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自治区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强化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强化我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切实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现将《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重点任务和问题整改“回头看”
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系统梳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重点项目计划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18条措施的通知》各项任务措施和2020年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反馈的VOCs治理问题,以及长期投诉的涉VOCs类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对未完成的重点任务、未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建立VOCs治理台账,加快推进整改;对监督帮扶反馈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要举一反三,仔细分析查找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切实加强监督执法。全区“回头看”工作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
二、深入开展突出问题排查整治
(一)组织企业自行完成一轮排查工作。各地(州、市)按照《通知》要求,在完成重点任务和问题整改“回头看”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特色产业,组织企业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附件1)从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认真对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相关排放标准和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等开展排查整治,对排查出的突出问题形成VOCs突出问题排查清单(附件2)和治理台账(附件3),需要实施工程项目整治的,形成治理项目清单(附件4),对照中央、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申报要求开展治理项目申报入库。“乌-昌-石”、“奎-独-乌”、伊犁地区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其他地区于11月底前完成。
(二)组织开展一轮检查抽测。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企业VOCs废气收集情况、排放浓度、治理设施去除效率、LDAR数据质量以及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组织开展一轮检查抽测,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检查抽测企业比例不低于30%,涉VOCs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实现全覆盖。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和生态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做好检查抽测帮扶指导。
(三)督促企业抓紧整改到位。针对排查和检查抽测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指导企业统筹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在此基础上形成各地(州、市)企业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于2022年4月底前报送我厅。能立行立改的,督促企业抓紧整改到位;对其他问题,重点区域2022年9月底前、其他区域2022年10月底前完成整治;对部分工艺较复杂、整改时间较长的,最迟于下次相关设备停(车)工检修期间完成整治。工作总结于2022年11月10日前报送我厅。
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要协调辖区中央驻疆企业做好排查整治任务,将有关工作推进情况适时报送生态环境厅。
区属国有企业要切实发挥带头作用,组织专业队伍,开展系统排查整治,于2022年10月前完成各项治理任务。排查清单、治理台账和治理项目清单于2022年4月底前,工作总结于2022年11月10日前报送生态环境厅和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
三、加强指导帮扶和能力建设
(一)加强指导帮扶。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要整合大气环境管理、环境执法、监测、各行业专家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活动。通过组织专题培训、现场指导、新媒体信息推送、发放实用手册等多种方式,向企业详细解读排查整治工作要求,指导企业编制治理方案;对治理进度滞后的企业,要及时督促提醒,确保完成治理任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组织区内外专业技术力量,对各地(州、市)在开展工作中遇到的重难点问题进行指导帮扶,定期组织地方环境管理、执法、监测人员及相关企业、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等开展VOCs治理专题培训。
(二)加强能力建设。执法局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0年版)》的要求,开展基层VOCs执法装备配备摸底调查,形成VOCs执法装备配备清单;编制能力建设方案;监测总站按照《“十四五”全国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要求,统筹做好全区VOCs组分监测和光化学监测能力建设,编制能力建设方案。VOCs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于2021年11月底前完成申报入库。
(三)加强自动监测监督管理。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VOCs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情况排查,形成VOCs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情况清单(附件5),对尚未安装的VOCs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制定建设联网计划,督促企业加快安装联网工作;对已安装的VOCs自动监测设备,达不到《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要求的企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各地应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联合有关部门对第三方监测(检测)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安装联网情况清单2021年10月底前报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工作总结。自治区执法局、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监测总站将VOCs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建设联网情况纳入例行检查和执法监测。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州、市)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通知》要求制定细化落实方案,做好VOCs治理各项保障,精心组织排查、检查、抽测等工作,完善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依法依规检查、抽测中发现违法问题;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国家和地方VOCs含量限值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强化监督落实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加强业务指导,按月调度,对治理任务重、工作进度慢的地区,加强督促检查,加大帮扶指导力度。对我区NOX浓度上升较大、臭氧超标和接近超标的地区开展监督帮扶,督促整改到位。各地(州、市)要将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工作细化分解到各区县、各部门,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并将主要任务纳入当地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建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机制。
(三)严肃考核问责
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工作将纳入2021和2022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定期调度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州、市),予以工作预警;对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地(州、市)将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重点督察范畴。
原标题:关于自治区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
一、开展重点任务和问题整改“回头看”
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系统梳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重点项目计划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18条措施的通知》各项任务措施和2020年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反馈的VOCs治理问题,以及长期投诉的涉VOCs类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对未完成的重点任务、未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建立VOCs治理台账,加快推进整改;对监督帮扶反馈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要举一反三,仔细分析查找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切实加强监督执法。全区“回头看”工作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
二、深入开展突出问题排查整治
(一)组织企业自行完成一轮排查工作。各地(州、市)按照《通知》要求,在完成重点任务和问题整改“回头看”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特色产业,组织企业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附件1)从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认真对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相关排放标准和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等开展排查整治,对排查出的突出问题形成VOCs突出问题排查清单(附件2)和治理台账(附件3),需要实施工程项目整治的,形成治理项目清单(附件4),对照中央、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申报要求开展治理项目申报入库。“乌-昌-石”、“奎-独-乌”、伊犁地区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其他地区于11月底前完成。
(二)组织开展一轮检查抽测。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企业VOCs废气收集情况、排放浓度、治理设施去除效率、LDAR数据质量以及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组织开展一轮检查抽测,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检查抽测企业比例不低于30%,涉VOCs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实现全覆盖。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和生态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做好检查抽测帮扶指导。
(三)督促企业抓紧整改到位。针对排查和检查抽测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指导企业统筹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在此基础上形成各地(州、市)企业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于2022年4月底前报送我厅。能立行立改的,督促企业抓紧整改到位;对其他问题,重点区域2022年9月底前、其他区域2022年10月底前完成整治;对部分工艺较复杂、整改时间较长的,最迟于下次相关设备停(车)工检修期间完成整治。工作总结于2022年11月10日前报送我厅。
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要协调辖区中央驻疆企业做好排查整治任务,将有关工作推进情况适时报送生态环境厅。
区属国有企业要切实发挥带头作用,组织专业队伍,开展系统排查整治,于2022年10月前完成各项治理任务。排查清单、治理台账和治理项目清单于2022年4月底前,工作总结于2022年11月10日前报送生态环境厅和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
三、加强指导帮扶和能力建设
(一)加强指导帮扶。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要整合大气环境管理、环境执法、监测、各行业专家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活动。通过组织专题培训、现场指导、新媒体信息推送、发放实用手册等多种方式,向企业详细解读排查整治工作要求,指导企业编制治理方案;对治理进度滞后的企业,要及时督促提醒,确保完成治理任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组织区内外专业技术力量,对各地(州、市)在开展工作中遇到的重难点问题进行指导帮扶,定期组织地方环境管理、执法、监测人员及相关企业、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等开展VOCs治理专题培训。
(二)加强能力建设。执法局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0年版)》的要求,开展基层VOCs执法装备配备摸底调查,形成VOCs执法装备配备清单;编制能力建设方案;监测总站按照《“十四五”全国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要求,统筹做好全区VOCs组分监测和光化学监测能力建设,编制能力建设方案。VOCs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于2021年11月底前完成申报入库。
(三)加强自动监测监督管理。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VOCs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情况排查,形成VOCs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情况清单(附件5),对尚未安装的VOCs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制定建设联网计划,督促企业加快安装联网工作;对已安装的VOCs自动监测设备,达不到《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要求的企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各地应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联合有关部门对第三方监测(检测)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安装联网情况清单2021年10月底前报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工作总结。自治区执法局、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监测总站将VOCs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建设联网情况纳入例行检查和执法监测。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州、市)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通知》要求制定细化落实方案,做好VOCs治理各项保障,精心组织排查、检查、抽测等工作,完善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依法依规检查、抽测中发现违法问题;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国家和地方VOCs含量限值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强化监督落实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加强业务指导,按月调度,对治理任务重、工作进度慢的地区,加强督促检查,加大帮扶指导力度。对我区NOX浓度上升较大、臭氧超标和接近超标的地区开展监督帮扶,督促整改到位。各地(州、市)要将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工作细化分解到各区县、各部门,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并将主要任务纳入当地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建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机制。
(三)严肃考核问责
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工作将纳入2021和2022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定期调度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州、市),予以工作预警;对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地(州、市)将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重点督察范畴。
原标题:关于自治区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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