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上调至300元/吨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9-26 11: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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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上调至300元/吨9月1日,北京市发布《关于加强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管发〔2021〕19号)》文件,文件规定,自2021年9月30
9月1日,北京市发布《关于加强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管发〔2021〕19号)》文件,文件规定,自2021年9月30日起,北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将上调至300元/吨。区城市管理委针对政策文件,对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1.为什么要制定本通知?
答:本市部分非居民厨余垃圾含水含杂量高,既给垃圾运输带来压力,又给后期环保处理增加了难度,非居民单位若能主动采取控水控杂措施,就会取得显著的垃圾减量提质效果,对减轻运输及处理设施运行压力也有明显作用。为落实《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等法规文件,促进厨余垃圾源头减量,制止餐饮浪费,促进粮食节约,保护城市环境,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进一步提升行业精细化服务管理水平,北京市政府制定本文件。
2.何为非居民厨余垃圾?
答:文件所称非居民厨余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不包括可回收利用的废弃食用油脂。
3.非居民单位如何获得厨余垃圾运输服务?
答:非居民厨余垃圾实行分区域统筹运输和处理,非居民单位应在属地街道指导协调下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服务合同,连锁企业可以由集团总部与各服务区域运输单位签订服务合同。运输单位名录及其服务区域由我区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对于特色餐饮街区、商业综合体等情形,由非居民单位直接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或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楼宇物业单位)与运输单位统一签订运输服务合同。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楼宇物业单位)与运输单位统一签订运输服务合同的,收费严格执行政府定价,不得加价收取。
4.本文对非居民单位提出哪些要求?
答:1)非居民单位要按照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向街道办事处进行生活垃圾排放登记;
2)在属地街道办事处指导协调下与垃圾运输单位签订运输服务合同;
负责厨余垃圾前端收集,按照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和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3)将收集容器运送至与运输单位约定的桶车交接点,对运输单位反馈的计量数据和分类质量及时确认;
4)采取措施做好垃圾分类和减量。
5.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包括哪些服务?
答: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包括运输、处理环节费用。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单位是缴费主体,非居民厨余垃圾运输单位是收费主体。
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不包括前端收集环节费用,非居民单位可委托运输单位或其他专业服务单位负责前端收集,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对于特色餐饮街区、商业综合体等情形,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楼宇物业单位)可统一负责厨余垃圾前端收集,所需费用与非居民单位协商确定。
6.非居民厨余垃圾怎么实行计量收费?
答:非居民厨余垃圾按照重量计量收费,为简便易行,也可按照收集容器容积计量收费。采用收集容器容积折算重量的,折算参考标准为0.9吨/立方米,其中120升标准容器折算重量0.11吨。
非居民单位按照厨余垃圾运输量和政府定价,向运输单位缴纳厨余垃圾处理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处理费结算方式,可先按照往年运输量预收费用,再按照实际运输量“多退少补”或结转到下一年度,石景山区按照预收费用、多退少补的方式执行。按照《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21〕1277号),自2021年9月30日起,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计量收费标准调整为300元/吨。
7.何为定额差别化收费?
答:自2022年9月30日起,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实行厨余垃圾定额管理和差别化收费,其他非居民单位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实施。按照《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21〕1277号),差别化收费标准为:实际厨余垃圾运输量低于定额标准50%的(含50%),按200元/吨计收。实际垃圾运输量在定额标准50%-100%之间的(含100%),按300元/吨计收。实际垃圾运输量超过定额标准的,定额内按300元/吨计收,超过部分按600元/吨计收。
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产生量定额,以历史产生量为基础,综合考虑餐饮类型、就餐规模、垃圾减量目标等因素核定。产生量定额作为执行差别化收费的依据,由我区城市管理部门每年核定一次。
8.非居民单位可采取哪些措施实现厨余垃圾减量节费?
答:非居民单位要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推动“光盘行动”,减少“舌尖上的浪费”,从源头上减少垃圾产生,积极推广应用厨余垃圾控水控杂设备,具备条件的可在属地环卫主管部门指导下安装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备,有效减少厨余垃圾排放量。按照国家及本市水务和环境保护有关法规要求,非居民单位应将产生的污水经隔油设施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原标题: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上调至300元/吨
1.为什么要制定本通知?
答:本市部分非居民厨余垃圾含水含杂量高,既给垃圾运输带来压力,又给后期环保处理增加了难度,非居民单位若能主动采取控水控杂措施,就会取得显著的垃圾减量提质效果,对减轻运输及处理设施运行压力也有明显作用。为落实《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等法规文件,促进厨余垃圾源头减量,制止餐饮浪费,促进粮食节约,保护城市环境,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进一步提升行业精细化服务管理水平,北京市政府制定本文件。
2.何为非居民厨余垃圾?
答:文件所称非居民厨余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不包括可回收利用的废弃食用油脂。
3.非居民单位如何获得厨余垃圾运输服务?
答:非居民厨余垃圾实行分区域统筹运输和处理,非居民单位应在属地街道指导协调下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服务合同,连锁企业可以由集团总部与各服务区域运输单位签订服务合同。运输单位名录及其服务区域由我区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对于特色餐饮街区、商业综合体等情形,由非居民单位直接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或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楼宇物业单位)与运输单位统一签订运输服务合同。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楼宇物业单位)与运输单位统一签订运输服务合同的,收费严格执行政府定价,不得加价收取。
4.本文对非居民单位提出哪些要求?
答:1)非居民单位要按照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向街道办事处进行生活垃圾排放登记;
2)在属地街道办事处指导协调下与垃圾运输单位签订运输服务合同;
负责厨余垃圾前端收集,按照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和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3)将收集容器运送至与运输单位约定的桶车交接点,对运输单位反馈的计量数据和分类质量及时确认;
4)采取措施做好垃圾分类和减量。
5.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包括哪些服务?
答: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包括运输、处理环节费用。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单位是缴费主体,非居民厨余垃圾运输单位是收费主体。
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不包括前端收集环节费用,非居民单位可委托运输单位或其他专业服务单位负责前端收集,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对于特色餐饮街区、商业综合体等情形,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楼宇物业单位)可统一负责厨余垃圾前端收集,所需费用与非居民单位协商确定。
6.非居民厨余垃圾怎么实行计量收费?
答:非居民厨余垃圾按照重量计量收费,为简便易行,也可按照收集容器容积计量收费。采用收集容器容积折算重量的,折算参考标准为0.9吨/立方米,其中120升标准容器折算重量0.11吨。
非居民单位按照厨余垃圾运输量和政府定价,向运输单位缴纳厨余垃圾处理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处理费结算方式,可先按照往年运输量预收费用,再按照实际运输量“多退少补”或结转到下一年度,石景山区按照预收费用、多退少补的方式执行。按照《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21〕1277号),自2021年9月30日起,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计量收费标准调整为300元/吨。
7.何为定额差别化收费?
答:自2022年9月30日起,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实行厨余垃圾定额管理和差别化收费,其他非居民单位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实施。按照《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21〕1277号),差别化收费标准为:实际厨余垃圾运输量低于定额标准50%的(含50%),按200元/吨计收。实际垃圾运输量在定额标准50%-100%之间的(含100%),按300元/吨计收。实际垃圾运输量超过定额标准的,定额内按300元/吨计收,超过部分按600元/吨计收。
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产生量定额,以历史产生量为基础,综合考虑餐饮类型、就餐规模、垃圾减量目标等因素核定。产生量定额作为执行差别化收费的依据,由我区城市管理部门每年核定一次。
8.非居民单位可采取哪些措施实现厨余垃圾减量节费?
答:非居民单位要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推动“光盘行动”,减少“舌尖上的浪费”,从源头上减少垃圾产生,积极推广应用厨余垃圾控水控杂设备,具备条件的可在属地环卫主管部门指导下安装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备,有效减少厨余垃圾排放量。按照国家及本市水务和环境保护有关法规要求,非居民单位应将产生的污水经隔油设施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原标题: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上调至30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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