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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两部委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8-11 10: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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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两部委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两部委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困扰供水企业多年的水价问题终于迎来了曙光。  近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修订印发《城镇供水

两部委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困扰供水企业多年的水价问题终于迎来了曙光。
  近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修订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下称《监审办法》)两份文件,提出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定价机制,进一步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
  之所以修订印发这两份文件,最早源于去年国务院办公厅的一份函件。
  2020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等5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组织实施。
  在这份文件中,提出了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据了解,现行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于1998年印发,并在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则是于2011年印发实施。
  这两份文件曾经对指导地方规范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有的水价构成、分类、定调价程序等内容已逐渐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
  特别是在供水垄断环节的价格监管方面,亟需制定更为明晰的定价方法。
  中国的水价在国际上一直处于比较低的水平,这在一定程度压抑了供水企业的积极性。
  2019年9月,GWI曾经对全球185个国家的水价进行过统计分析。结果发现,美属维尔京群岛的水价位于前列,为7.88美元/立方米(约人民币56元/吨),丹麦和冰岛等北欧国家紧随其后。
  而中国的平均水价为0.54美元/立方米(约人民币3.8元/吨),北京作为中国内地水价最高的城市,水价为0.7美元/立方米(含自来水与污水,约人民币5元/吨),仅为国际的十分之一。
  GWI特别指出,有部分国家的水价与其所需支持的供水与污水日常运行费用相比较低,主要依赖于政府的补贴,这些国家包括:中国、韩国、沙特阿拉伯、科威特和印度。
  正因为如此,所以长期以来,供水行业关于水价调整的呼声就一直不绝于耳。
  这一次,为了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定价机制,提升城镇供水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所以国家发改委会同住建部对原有办法进行了修订,经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修改完善后,于近日印发了新的办法。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这次新修订的《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都有什么内容?
  据了解,新的办法主要明确了城镇供水价格的定价原则、定价方法、定调价程序,以及水价分类、计价方式、规范供水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等。
  例如,《管理办法》第二章明确了供水价格的定价原则,要求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城镇供水价格。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城镇供水价格,要以成本监审为基础,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根据核定供水量确定供水价格,并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服务质量等因素。

  同时,《管理办法》还简化了水价分类、明确计价方式。
  这方面,城镇供水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在定调价程序方面,《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应当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并进行信息公开。
  在对供水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方面,《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建立了促进供水企业降本增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例如,在人工成本考核方面,设立了供水企业职工人数定员上限标准;在管网漏损考核方面,也设定了管网漏损率控制标准。
  供水企业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得计入供水定价成本;低于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计算。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建立有利于破解“鞭打快牛”问题,有利于激励供水企业精简人员,降低管网漏损率,挖掘潜力,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此外,新的《管理办法》还建立了参考市场利率合理确定供水收益率的机制。
  《管理办法》规定,供水企业准许收益率根据权益资本收益率、债务资本收益率确定,权益资本收益率按照10年期国债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按照市场报价利率确定,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促进供水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最后,新《管理办法》建立了供水价格定期校核机制和补偿机制。

 《管理办法》明确,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的,监管周期年限可以适当延长。
  而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于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两个办法的修订出台,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同时,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差异较大,一些具体参数设定和指标考核等还需要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各地应当制定出台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根据文件内容,这两份办法都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两部委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