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何种情形构成犯罪 有毒物质的话费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何种情形构成犯罪 有毒物质的话费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水环境的,哪些情形可能构成犯罪?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水环境的,哪些情形可能构成犯罪?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中提到的有毒物质包括哪些?
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十条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1)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2)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3)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4)《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5)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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