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督促高邮化企排污事件调查 加快水污染防治法修订
环保部督促高邮化企排污事件调查 加快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据媒体报道, 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扬州高邮市光明化工厂因废水排放pH值超标,被当地环保部门处以603元罚款的消息引发舆论广泛关
据媒体报道, 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扬州高邮市光明化工厂因废水排放pH值超标,被当地环保部门处以603元罚款的消息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上周,环保部对此作出回应,责成江苏省环保厅立即调查这起事件,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公开。
3月25日,记者电话询问江苏省环保厅环监局副局长郑鲁明相关情况时,他说:“事情正在调查处理中,暂不方便透露更多情况;一旦有结果会通过省厅信息中心及时向社会发布。”言毕匆忙挂断电话。
环保部督促高邮化企排污事件调查 加快水污染防治法修订
专家:加快水污染防治法修订
今年2月份,一则“化工厂排污仅罚603元”的消息被广泛传播。引发公众关注、质疑的焦点就是罚款数额太小,其中是否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对此,高邮市环保局作出回应,处罚是严格按照环保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该企业规模较小,日排水量约30吨,603元罚款连计算公式都有。“从目前来看,环保部门的处罚有依据,只能反映出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已经不符合实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指出,如果不对2008年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新环保法“按日计罚”就难以发挥威慑力,新法没有规定罚款数额,具体实施还得依靠水污染防治法这些专门的法律来规定。
而江苏省化工行业协会会长秦志强的话则显得语重心长,“只要是依法处理就不应该大惊小怪,江苏去年曾开出1.6亿元天价环保罚单,能说力度不大吗?另外,这个事件对化工企业的启示是显而易见的,就是舆情社情对环境执法的预期越来越高,对企业排污的容忍度越来越低,企业当好自为之。”
2月27日,江苏省环保厅对此也作出了回应说明:“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及《高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按30日废水排放量测算,对光明化工废水pH值超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603元(应缴排污费的3倍)。”
然而,省地环保部门的回应并没有消除质疑,事件有持续发酵趋势。至此,环保部开始介入,高度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督促地方环保部门加快如实调查和信息公开。
相关链接:高邮化企排污事件事件经过
今年2月24日江苏省环保厅公布了4起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其中包括光明化工超标废水排放案件。经当地环保部门核查,光明化工厂存在4项环境问题:一是超标排放废水,pH值5.53(标准为6~9);二是擅自扩大产能,2015年产量2300多吨,已超过环评产能1500吨/年;三是擅自建设固体废物焚烧中试设备一台,未报批相关环保手续;四是危险废物超期贮存,企业内贮存蒸馏残液共约376吨。
为此,高邮市环保局随即做出相关处理和整改意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光明化工停止排放超标水污染物,并对超标排放废水的违法行为处罚款603元;下达《关于责令限期整改的通知》,要求企业拆除固体废物焚烧中试设备;责令企业编制《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调整产能,蒸馏残液固化后送有资质公司处置,拆除固体废物焚烧中试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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