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7月1日施行
新修订的《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7月1日施行“拒不执行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市、区(县)建设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拒不执行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市、区(县)建设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颁布实施16年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全面修订了《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重污染天气应对作了明确规定。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通过了《条例》。此次修订的《条例》共7章49条,从总则、监督管理、高污染燃料及扬尘污染防治、油烟废气及恶臭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新的明确规定。
为什么要二次修订?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入新阶段,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难度越来越大
“《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2014年3月进行第一次全面修订。今年是第二次全面修订。”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副书记、局长葛广峰说,《条例》颁布实施16年来,为推动乌鲁木齐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些年,乌鲁木齐市实施了一系列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明显。尤其是2020年,乌鲁木齐市全力推进控煤、控污、控尘、控车、区域联防联控系列措施,通过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强力推进减煤工程、综合整治城市面源污染、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等,着力削减污染存量、严格控制污染增量、持续降低污染总量,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改善。
葛广峰说:“去年,我们协同相关部门开展了重污染天气应急、春季扬尘专项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执法检查及机动车尾气联合路检等专项行动,督促整改了一批涉气环境问题。”
监测数据显示,2020年,乌鲁木齐市环境空气质量(未扣除沙尘天气影响)达标率76.2%,同比提高0.3%。2020年全市环境空气优良天数较“十二五”末增加41天,PM2.5、PM10浓度分别下降28.8%和37.6%,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浓度分别下降40%、30.8%、28.6% 。
在国家层面,2015年-2016年,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和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相继正式施行;在新疆层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也于2019年1月正式施行。这些上位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了新要求,也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如何强化监督管理?
——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方,禁止新建、扩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
加强监督管理,形成完整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体系,是此次《条例》修订的一大特点。
记者注意到,新《条例》用一个章节13个条款分别从编制防治规划、制定实施工作计划、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重点排污单位管理、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设置、大气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建设、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网格化管理等方面,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一系列重要管理制度。
鉴于乌鲁木齐市处于山谷地形三面环山的特殊地理环境中,《条例》在项目准入方面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条例》规定:“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方,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禁止新建、扩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已建成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限期搬迁。”
对大气污染物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条例》要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放污染物。
在总量控制方面,《条例》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技术规范和标准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并明确其标志,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自治区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并符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在执法检查方面,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如何建立优化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体系?《条例》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辖区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施工场所、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体系,划定环境监管网格,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台账。”
有哪些新变化?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有哪些?新《条例》对高污染燃料及扬尘污染防治和油烟、废气及恶臭污染防治工作要求作了详细规定,强化了防治措施,致力于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突出问题。这是新《条例》的另一个特点所在。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上位法相关规定,结合当前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际,新《条例》中新增了“重污染天气应对”这一章节,对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预警措施等作了规定。
新《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响应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必要时可以停课等。
同时,还对违反《条例》规定,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以及拒不执行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具体明确了处罚实施主体及法律责任。
记者注意到,旧《条例》中提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筹规划、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属地管理的方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新修订的《条例》中则明确为:“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参与、源头治理、规划先行、标本兼治、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不仅如此,《条例》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有了新表述。适用范围由旧《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适用本条例”,变为了“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在适用范围中新增“监督管理活动”,着重强调“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新发展理念”。这些变化,不仅体现了对大气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性,而且也强化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导向。
新的“变化”,还体现在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进一步作了明确。
新《条例》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大气污染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在上级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此外,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建设等13个职能部门的监度管理职责的表述更清晰、更到位。对此,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有关人员表示,将以前涉及的多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这一笼统的提法,变为用“单一款项”逐一表述其相应职责,旨在解决目前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权责交叉、职责不清、监管乏力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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