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七月一日起施行
《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七月一日起施行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提出,河北省
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提出,河北省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双控”制度,在地下水超采地区,严格限制开采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此外,城市绿化不得利用地下水,禁止使用地下水建造人造水景观。
河北人均水资源仅为全国人均水资源量的1/7,节约用水势在必行
“从水资源情势来看,河北省属于极度严重资源型缺水省份,是华北地区地下水‘大漏斗’的重点治理区域。”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副主任马桂旺介绍,河北省平均水资源总量205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307立方米,是全国人均水资源量的1/7,远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500立方米极度缺水标准。制定出台这部《条例》,是解决河北省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问题,运用法治化手段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水安全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十分必要。
“河北省建立了省、市、县三级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红线’控制指标体系,实施了一系列节水措施,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体系不断完善。”河北省水利厅二级巡视员丁辛戈介绍说,“十三五”期间,河北省用水总量从187.2亿立方米减少到182.7亿立方米,人均用水量由252立方米下降到245立方米,万元GDP用水量由70.9立方米减少到51.6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22.5立方米减少到15.2立方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由0.67提高至0.675。目前,河北省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排名全国第四,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全国排名第五,万元GDP用水量全国排名第十二。
“制定《条例》是解决河北省水资源严重短缺问题、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马桂旺介绍说,《条例》的设计思路是抓“两头一面”。“两头”一个是源头,即从水额分配,水资源配置抓起,宝贵的水资源不能敞开口子用,不能无节制地用;另一头是“水龙头”,抓细抓小抓到用水的最末端,支持鼓励使用节水器具,农业节水到田间地头;“一面”就是节约用水涉及全社会方方面面,包括城市、乡村各领域,农业、工业、服务业各行业,机关、学校、医院、宾馆、商场、车站、机场等各机构单位以及千家万户。
坚持“节约优先”,落实最严格管理制度
《条例》共九章七十三条,包括总则、用水管理、农业节水、工业节水、城镇节水、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激励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在用水管理方面提出,河北省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对用水总量或者地下水开采量接近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水;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体系,在南水北调受水区,地表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不得批准开采地下水。
在农业节水方面,《条例》提出,“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实施轮作休耕、旱作雨养,适度退减灌溉面积。严格限制开采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
在工业节水方面,《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在生态脆弱、严重缺水和地下水超采地区,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推进高耗水企业向水资源条件允许的工业园区集中。”
在城镇节水方面,《条例》提出,城市园林绿化应当树立生态节水理念,选用耐旱型树木、花草,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城市绿化不得利用地下水。禁止使用地下水建造人造水景观。
在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方面,《条例》提出,应当加强再生水、微咸水、海水、雨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
在激励保障方面,《条例》明确,城镇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对具备条件的建制镇推行阶梯水价制度,有效抑制水资源浪费。同时,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内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在法律责任方面,严格了法律责任,建立考核评价、约谈、问责、信用惩戒等制度,体现了《条例》的力度和刚性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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