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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计罚,一天10万!湖北公布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6-27 0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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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计罚,一天10万!湖北公布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和《2021年生态环境执法要点》,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和《2021年生态环境执法要点》,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建立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收集、整理、解析和发布机制,定期与不定期的发布指导性典型案例,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参考。

2021年公布的首批5个指导性典型案例,涉及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非法处置固体废物、违反“三同时”制度等5种类型,由襄阳、宜昌、荆门、黄石、潜江等5个市州提供,经省厅案例评审小组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一批指导性典型案例的主要特点:

一是重视“举报+巡查”,强化案件警示。如襄阳市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潜江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

二是坚持“执法+服务”,促进问题整改。如宜昌市某公司被责令停止项目建设后拒不执行案;

三是探索“执法+监测”,强化部门联动。如荆门市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大冶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下一步,湖北将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加强案例指导,增强执法实效,为建设生态湖北保驾护航。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2021年第一批)

案例一

襄阳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襄阳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12月开工建设,2015年7月开始经营,投资金额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万元,经营面积约30亩。经营范围主要是进行机动车检验检测,目前安装有2条汽油车尾气检测线,2条柴油车尾气检测线,检测车间预留有4条汽油车尾气检测线(未安装设备)。主要设备有地盘测功机4台、控制箱4套、冷却风机4套、安全地锚,废气分析仪4台,不透光烟度计2套。环检OBD诊断仪4台,2020年3月开始实施检测。该公司2013年4月办理《新建在用机动车尾气检测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同年4月26日,获得襄阳市环保局批复,2015年11月办理该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2021年1月22日,接到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源交办单后,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襄州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单中,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要求,应当进行OBD检测的车辆,实际未开展OBD检测,涉嫌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1年3月24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襄州分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罚款10万元,并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1245元整。

目前,该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已改正违法行为。同时表示经过此次事件,已受到深刻教训,将加强内部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三、案例评析

(一)注重现场调查取证。该案件中执法人员现场严谨细致,以现场检查资料为依据,准确锁定违法事实。为核实违法所得,执法人员查阅该公司生产经营台账,通过调查核实,固定了相关证据,证明了违法期间违法所得。

(二)案件警示效果明显。该案是襄阳市第一家车辆尾气检测公司因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被予以行政处罚案件。通过对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公开行政处罚公示,在全市车辆检测行业中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再后期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的普法宣传,对全市车辆检测公司触动很大,各公司都主动进行了自查整改,取得了明显成效。

案例二

荆门市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荆门市某公司位于荆门市化工循环产业园,是一家化工企业,为2021年荆门市重点排污单位。该单位《XX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于2015年7月3日经原荆门市环境保护局审批,于2020年12月15日完成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

某水务公司为荆门市化工循环产业园公共污水处理单位,是荆门市采取PPP模式兴建的公共污水处理厂。2020年5月28日,经荆门市掇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权,委托某公司运营某水务公司,并签订《延长临时接管委托运营授权书》,委托运营时限为2020年5月29日至2021年5月28日止,受委托经营期间,运营某水务公司产生的法律风险和责任由某公司承担。

2021年3月2日,荆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荆门市化工循环产业园内企业排放氟化物因子情况开展监督性监测,监测报告结果显示,某水务公司污水总排口的氟化物排放浓度为7.06毫克/升,超出《湖北汉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1中公共污水处理厂氟化物排放限值。

2021年3月4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某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2021年4月9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整。

2021年3月9日,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了复查,荆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某水务公司污水总排口进行监测,监测报告结果显示,某水务公司污水总排口的氟化物排放浓度为4.94毫克/升,仍超出《湖北汉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1中公共污水处理厂氟化物排放限值的2.29倍。

二、查处情况

鉴于,某公司运营的某水务公司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情况,荆门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程序。

2021年4月12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向某公司送达了《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1年4月26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了《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某公司自2021年3月5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处罚款50万元整。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

三、案例评析

该案中,某公司作为荆门市重点排污单位,企业未严格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对委托运营的某水务公司监督不力,在整改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措施和手段,进而影响竹皮河水质提标进程。本案的快查快办对于这类环境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的震慑意义,同时也是提醒企业主体不应心存侥幸,试图通过委托运营等方式搞变通、打擦边球来逃脱环境执法监管。

案例三

大冶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2月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执法人员对大冶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雨水沟与污水沟之间的间隔垮塌,养殖粪水进入雨水沟,通过雨水沟围墙处缝隙渗漏排入外环境,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对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大冶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显示,该单位排放废水中PH为7.10、悬浮物44mg/L、化学需氧量340mg/L、氨氮37.8mg/L、总磷9.37mg/L,其中总磷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中总磷8mg/L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0.18倍。

该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某在明知雨水沟与污水沟之间的间隔垮塌,养殖粪水进入雨水沟的情况下,未及时对垮塌处进行维修,造成部分养殖粪水未经处理通过雨水沟外排,致使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二、查处情况

(一)行政处罚情况

2021年3月1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养殖专业合作社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壹拾万元人民币。

(二)移送公安情况

2021年4月21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大冶市公安局。

2021年4月28日,大冶市公安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某实施行政拘留,并于2021年4月29日至2021年5月4日将被处罚人陈某送达阳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三、案例评析

该案养殖场负责人在发现雨水沟与污水沟之间的间隔垮塌,养殖粪水进入雨水沟的情况下,存在侥幸心理,未及时对垮塌处进行维修,最终造成部分养殖粪水未经处理通过雨水沟排入外环境,是十分典型的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情形。该案既可以适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也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考虑到该养殖场的养殖粪水通过雨水沟围墙裂隙渗漏排入外环境,此违法情形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因此最终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本案的办理,对于养殖企业具有较大的震慑意义,同时也是提醒企业不应心存侥幸,低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心和能力。

案例四

潜江市蒋某颗粒滤网处置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9月,接到群众举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先后多次对潜江市蒋某颗粒滤网处置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发现该处置点将回收废弃滤网行焚烧,并将产生的灰渣露天随意堆放在工棚南面地面、以及西面河岸边,涉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了解,蒋某在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自2020年5月开始先后在仙桃毛咀,荆州十号路、观音垱等地的私人作坊回收废弃滤网运输至潜江处置点进行焚烧,通过焚烧滤网附着胶状物质后取得铁网外售获利。执法人员于9月17日、18日对该处置点检查期间,均发现该点正在对回收废弃滤网进行焚烧,在处置点工棚南面地面、以及西面河岸边发现露天随意堆放着数堆灰渣。经过核查,截止2020年9月17日,蒋某先后焚烧滤网共计约4000斤,且已全部外售。

根据执法人员现场勘查的情况,该处置点将回收废弃滤网(废弃滤网是编织袋造粒过程中产生的过滤网,网面上附有造粒时产生的已硬化胶状物质)进行焚烧后产生的灰渣擅自倾倒、堆放,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0年11月9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并于2020年12月14日举行了听证会。

2021年1月14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颗粒滤网处置点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壹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评析

(一)快速反应,思维缜密。本案系环境信访投诉件,执法人员在信访调处过程中,发现该处置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第一时间按照案件办理程序立案调查。该案情初始锁定在非法焚烧固体废物的情形,可能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为精准确定违法行为,案件办理人员从固体废物的来源进行溯源、特性分析、查阅《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方面进行逐项排除,最后认定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运用新法,严惩违法行为。2020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施行,该案件是新《固废法》施行后,潜江市首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案件。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充分运用固废法赋予的新法律手段,依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特点,证据资料收集全面,违法事实判定准确,引用法条适当,充分运用四个配套办法的适用情形,对其实施了查封、扣押,提高了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严厉打击了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五

宜昌市某公司被责令停止项目建设后拒不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蓝天卫士”专项执法行动时,发现宜昌某公司擅自恢复建设、扩大建设规模且厂区内砂石料露天堆放未覆盖,地面集尘严重。

经调查核实,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1月29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砂石生产线及水稳层生产线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2020年1月20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项目建设,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不得开工建设。2020年8月1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款3.494万元。该公司已缴纳罚款但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未停止项目建设。

二、查处情况

2021年1月2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取证,调取了该公司财务报表、记账凭证、建设项目投资备案证、运输单、水电费发票等,证明该公司在责令停止项目建设期间不但未中止项目建设,反而增加投资,扩大了建设项目规模。投资总额由2019年11月调查的174.7万增加至现在的236.3万元。目前,该公司砂石生产线及水稳层生产线建设项目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但尚未取得环评批复。

2021年3月15日,经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决议,依法将该公司法人代表吕某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2021年4月4日,依法对该公司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处罚款6万元。

三、案件启示

(一)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帮扶指导。本案中,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对宜昌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后,执法人员多次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开展监督性检查。2020年疫情期间,认真落实“六稳”“六保”等相关措施,联合辖区分局就如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多次上门进行行政指导。

(二)及时收集证据,锁定违法事实。本案中,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大气专项执法行动时,虽然现场未见施工建设,但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全面调取财务账目、水费、电费发票,证明该公司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违法事实,调取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三)依法移交线索,增强打击实效。本案中,对该公司逾期未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多次上门指导后,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手续的情况下,该公司不但未中止项目建设,还增加投资,扩大了建设项目规模。对此市生态环境局绝不纵容姑息、重拳出击,依法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加大环境违法成本,严肃了法律的刚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