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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印发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建设评价导则的通知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6-11 0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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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印发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建设评价导则的通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建设评价导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经信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碳达峰碳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建设评价导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绿色工业园区建设评价导则(暂行)》《浙江省绿色工厂建设评价导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加快推进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建设,促进我省工业绿色低碳转型。

附件:1.浙江省绿色工业园区建设评价导则(暂行).wps

2.浙江省绿色工厂建设评价导则(暂行).wps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5月7日

附件1

浙江省绿色工业园区建设评价导则(暂行)

1 基本要求

1.1 园区应以制造业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工业园区或其可独立统计的区块。

1.2 国家和地方绿色低碳循环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应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1.3 近三年,园区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

1.4 园区应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和碳排放控制指标,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

1.5 园区环境质量应达到GB 3095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园区内企业污染物应达标排放,各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总量控制要求。

1.6 园区重点企业应100%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注:重点企业是指《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即评审期当年及之前公布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中的企业。

1.7 园区企业不应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应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

1.8 园区应建立履行绿色低碳发展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应配备2名(含)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1.9 鼓励园区建立并运行环境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监测管理平台。

1.10 鼓励园区建设并运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设施,推广氢能、储能技术应用。

2 评价指标

2.1 能源利用绿色化

2.1.1 园区应组织企业实施节能减排、优化用能结构、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不可再生能源,鼓励企业建设光伏、光热、地源热泵和智能微电网,适用时可采用风能、生物质能等,督促企业提高生产过程中能源产出率、清洁能源使用比例和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2.2 资源利用绿色化

2.2.1 园区应按照GB/T 7119的要求督促园区内重点用水企业推进水资源循环利用,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和中水回用,提高水资源产出率。

2.2.2 园区应按照《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年)》,对园区内企业进行“亩均论英雄”综合绩效评价,采取措施提高单位面积土地资源的产出率。

2.2.3 园区应引导企业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有毒有害废物的产生。

2.2.4 园区应指导并督促企业充分回收利用余热资源、废气资源和可再生资源,减少资源的浪费。

2.3 基础设施绿色化

2.3.1 园区应建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能力应与园区污水总排放量相匹配。水体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8978、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并满足区域内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完成“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2.3.2 园区新建建筑应按照GB/T 50378、GB/T 50878要求设计、建造和运营。建筑材料应考虑减少全生命周期的能源资源消耗。

2.3.3 园区应建设公共交通设施,如公交站等。公交车应优先采用节能或新能源公交车。

2.4 产业技术绿色化

2.4.1 园区应重点发展低碳产业,推进高碳产业绿色低碳转型。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和新能源等绿色产业,鼓励发展信息服务、咨询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和生产性支持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提高产业的绿色化指数。

2.5 生态环境绿色化

2.5.1 园区内工业固体废弃物(含危废)的处理应符合GB 18597、GB 18599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企业无法自行处理的,应将固体废弃物转交给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处理厂进行处理。

2.5.2 园区应按照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减排指标和污染物排放下降指标要求,鼓励企业采取低碳技术、环保技术措施,逐年减少二氧化碳、cod、SO2、氨氮、NOX等排放量。

2.5.3 园区应加强空气质量监测,提高绿化覆盖率、道路遮荫比例和露天停车场遮荫比例。

2.6 运行管理绿色化

2.6.1 园区应建立与其产业链和主导产业相适应的绿色工业园区标准体系,并开展绿色低碳相关标准的宣贯和培训等。

2.6.2 园区应按照绿色工业园区创建内容编制绿色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原则上每五年编制一次。

2.6.3 园区宜建立能耗在线监测管理平台、环境监测管理平台,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提出持续改善措施。

2.6.4 园区应创建局域网并定期在园区管理部门网站、局域网或相关网站上发布绿色工业园区建设和改造信息、主要行业清洁生产技术信息(主要包括原材料选择、节水、节能、环保等方面)、废物资源化技术信息、绿色建筑技术信息、绿色交通技术信息等。

2.7 加分项

2.7.1 园区应组织重点用能企业至少三年实施一次全面的工业节能诊断。

2.7.2 鼓励园区建立小微产废企业集中收运体系。

2.7.3 园区应鼓励和引导企业建设绿色工厂。

2.7.4 园区应建立碳排放管理制度。

2.7.5 园区碳排放强度应低于浙江省发布的工业领域碳排放强度平均值。

3 评价方法及程序

3.1 评价方法

3.1.1 浙江省绿色工业园区评价分为园区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绿色制造主管部门复核等过程。

3.1.2 实施评价应查看报告文件、统计报表、原始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对相关人员的座谈。采用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收集评价证据,并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2 评价过程

3.2.1 绿色工业园区评价内容包括基本要求、能源利用绿色化、资源利用绿色化、基础设施绿色化、产业技术绿色化、生态环境绿色化、运行管理绿色化、加分项要求共8个方面。

3.2.2 基本要求为园区应达到的基础性要求,基本要求不达标不能评价为绿色工业园区。附录B.1给出了基本要求评定方法。

3.2.3 评价要求为园区应努力达到的管理绩效要求,评价要求评分用绿色指数(GI)和加分项得分体现。

3.2.4 绿色指数(GI)总分100分,以近三年工业园区绿色指数(GI)平均值作为最终评价得分。附录B.2给出了绿色指数(GI)的评分方法。

3.2.5 加分项总分为10分,以近三年工业园区加分项平均值作为最终评价得分。附录B.3给出了加分项的评分方法。

3.3 评价结论

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总得分85分以上的,可以推荐为浙江省绿色工业园区。

3.4 评价有效期

3.4.1 浙江省绿色工业园区评定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内应进行持续符合性声明及跟踪复核,有效期结束后应进行重新评价。

3.4.2 持续符合性声明

绿色工业园区应每年自行评价确认并向绿色制造管理部门声明是否持续满足本导则要求,并按规定报送持续符合性的证据。

3.4.3 跟踪复核

省级绿色制造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园区持续符合性声明及满足本导则的证据进行跟踪复核。对存在以下任一条款的园区予以除名:

a)基本要求不能持续满足;

b)评价指标得分不能持续达标。

3.4.4 公共影响

在评价有效期内,园区内出现由相关部门认定的较大及以上环境、安全等事故,予以除名。

附件2

浙江省绿色工厂建设评价导则(暂行)

编制说明

一、依据和目的

绿色制造是解决环境、资源和碳排放问题的重要手段,是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任务,是实现行业绿色发展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必然选择。工厂是绿色制造的主体,对绿色工厂进行评价,有助于在行业内树立标杆,引导和规范工厂实施绿色制造。

根据2021年1月20日工信部发布的《绿色制造体系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原则上应列入省级绿色制造名单。通过本次编制的《浙江省绿色工厂建设评价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旨在明确浙江省绿色工厂的要求,为浙江省绿色工厂创建和评价提供依据。

浙江省绿色工厂要求既保持了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要求的一致性,同时考虑了浙江省产业特点及浙江省已经出台的有关绿色发展、数字化转型及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政策。另外,随着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构架,浙江省绿色工厂评定要求还提出了工厂低碳发展的控制要求。

本导则为工厂在先进技术、装备、管理等方向设定宜达到的先进性控制指标要求,旨在推动浙江省省内工厂更好地实现绿色发展,并促进尽早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二、编制过程

本导则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编制。编制过程中,吸取了国家级绿色工厂、正在创建绿色工厂的企业对评定规范的意见。收集到了第三方评价机构评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经过实地调研和深入研究,编制完成了本导则,在方法上力求科学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三、主要内容

本导则以综合性、系统性、先进性为原则,总体结构与GB/T 36132-2018基本保持一致。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基本要求和评价要求两个部分,其中评价要求包括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与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综合绩效等6个一级指标。另外,结合浙江特点和低碳发展要求,增加了加分指标。本导则还明确了浙江省绿色工厂评价方法与程序,描述了基本要求的评价方法,通用要求及特定要求的评分规则。

四、说明

浙江省绿色工厂以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实际生产过程的工厂为评价对象。

本导则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解释。

浙江省绿色工厂建设评价导则

1 基本要求

1.1 总则

1.1.1 绿色工厂应在保证产品功能、质量以及生产过程中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引入生命周期思想,优先选用绿色原料、工艺、技术和设备,满足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与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绩效的综合评价要求,并进行持续改进。绿色工厂建设评价体系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绿色工厂建设评价体系框架

1.1.2 工厂生产现场应布局合理整洁、功能区标线清晰,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1.2 基础合规性与相关方要求

1.2.1 绿色工厂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对利益相关方的环境要求做出承诺的,应同时满足承诺的要求。

1.2.2 近三年内(含成立不足三年),应无行政处罚记录和失信行为记录。

1.3 基础管理职责

1.3.1 最高管理者

a)应通过下述方面证实其在绿色工厂方面的领导作用和承诺:

1)对绿色工厂的有效性负责;

2)确保建立绿色工厂建设、运维的方针和目标,并确保其与组织的战略方向及所处的环境相一致;

3)确保将绿色工厂要求融入组织的业务过程;

4)确保可获得绿色工厂建设、运维所需的资源;

5)就有效开展绿色制造的重要性和符合绿色工厂要求的重要性进行沟通;

6)确保工厂实现其开展绿色制造的预期结果;

7)指导并支持员工对绿色工厂的有效性做出贡献;

8)促进持续改进;

9)支持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证实其领导作用。

b)应确保在工厂内部分配并沟通与绿色工厂相关角色的职责和权限。分配的职责和权限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

1)确保工厂建设、运维符合本导则的要求;

2)收集并保持工厂满足绿色工厂评价要求的证据;

3)向最高管理者报告绿色工厂的绩效。

1.3.2 工厂:

1)应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工厂的制度建设、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2)应有开展绿色工厂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目标、指标和实施方案。可行时,指标应明确且可量化;

3)应传播绿色制造的概念和知识,定期为员工提供绿色制造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并对教育和培训的结果进行考评;

2 基础设施

2.1 建筑

工厂的建筑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并从建筑材料、建筑结构、采光照明、绿化及场地、再生资源及能源利用等方面进行建筑的节材、节能、节水、节地、无害化及可再生能源利用。适用时,工厂的厂房应尽量采用多层建筑。

2.2 照明

工厂的照明应满足以下要求:

a)工厂厂区及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应尽量利用自然光,人工照明应符合GB 50034规定;

b)不同的场所的照明应进行分级设计;

c)公共场所的照明应采取分区、分组与定时自动调光等措施。

2.3 设备设施

2.3.1 专用设施

专用设备应符合产业准入要求,降低能源与资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

2.3.2 通用设备

通用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适用时,通用设备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水耗低、物耗低的产品。

b)已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和能耗高、效率低的设备应限期淘汰更新。

c)通用设备或其系统的实际运行效率或主要运行参数应符合该设备经济运行的要求。

2.3.3 计量设备

工厂应依据GB17167、GB24789等要求配备、使用和管理能源、水以及其他资源的计量器具和装置。能源及资源使用的类型不同时,应进行分类计量。

2.3.4 污染物处理设备设施

必要时,工厂应投入适宜的污染物处理设备,以确保其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污染物处理设备的处理能力应与工厂生产排放相适应,设备应满足通用设备的节能方面的要求。

3 管理体系

3.1 一般要求

工厂应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厂的质量管理体系应满足 GB/T 19001的要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应满足GB/T 28001的要求。

3.2 环境管理体系

工厂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工厂的环境管理体系应满足 GB/T 24001的要求。

3.3 能源管理体系

工厂应建立、实施并保持能源管理体系。工厂的能源管理体系应满足 GB/T 23331的要求 。

4 能源与资源投入

4.1 能源投入

工厂应优化用能结构,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减少不可再生能源投入,宜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不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余热余压等。

4.2 资源投入

工厂应按照GB/T 7119的要求对其开展节水评价工作,且满足GB/T 18916(所有部分)中对应本行业的取水定额要求。

工厂应减少材料、尤其是有害物质的使用,评估有害物质及化学品减量使用或替代的可行性,宜使用回收料、可回收材料替代原生材料、不可回收材料,宜替代或减少全球增温潜势较高的温室气体的使用。工厂应按照GB/T 29115的要求对其原材料使用量的减少进行评价。

4.3 采购

工厂应制定并实施包括环保要求的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供方的准则。

必要时,工厂向供方提供的采购信息应包括有害物质使用、可回收材料使用、能效等环保要求。

工厂应确定并实施检验或其他必要的活动,以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

5 产品

5.1 一般要求

工厂宜生产符合绿色产品要求的产品。

5.2 生态设计

工厂宜按照GB/T 24256对生产的产品进行生态设计,并按照GB/T 32161对生产的产品进行生态设计产品评价。

5.3 有害物质使用

工厂生产的产品应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避免有害物质的泄漏。

5.4 节能

工厂生产的产品若为用能产品或在使用过程中对最终产品/构造的能耗有影响的产品,适用时,应满足相关标准的限定值要求,并努力达到更高能效等级。

5.5 减碳

工厂宜采用适用的标准或规范对产品进行碳足迹核算或核查,核查结果宜对外公布,并利用核算或核查结果对其产品的碳足迹进行改善。适用时,产品宜满足相关低碳产品要求。

5.6 可回收利用率

工厂宜按照GB/T 20862的要求计算其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并利用计算结果对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进行改善。

6 环境排放

6.1 大气污染物

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并满足区域内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6.2 水体污染物

工厂的水体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或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委托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处理厂进行处理,并满足区域内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6.3 固体废弃物

工厂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GB 18599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工厂无法自行处理的,应将固体废弃物转交给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处理厂进行处理。

6.4 噪声

工厂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6.5 温室气体

工厂应采用GB/T 32150或适用的标准或规范对其厂界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和报告,宜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宜对外公布。可行时,工厂应利用核算或核查结果对其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改善。

7 绩效

7.1 一般要求

工厂应依据本导则提供的以下方法计算或评估其绩效,并利用结果进行绩效改善。适用时,绩效指标应至少满足行业准入要求,综合绩效指标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7.2 用地集约化

工厂应采用附录A的方法计算厂房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单位用地面积产能。

7.3 原料无害化

工厂应采用附录A的方法计算绿色物料使用率。

7.4 生产洁净化

工厂应采用附录A的方法计算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单位产品废气产生量、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

7.5 废物资源化

工厂应采用附录A的方法计算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废水回用率。

7.6 能源低碳化

工厂应采用附录A的方法计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产品碳排放量。

8 加分项

8.1亩均综合绩效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评价亩均综合绩效。

8.2 碳排放管理

工厂应确定碳排放管理责任部门,制定碳排放管理制度,激励各部门为碳减排做出贡献。

8.3 碳排放强度

上一年度工厂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年均下降率高于浙江省平均值。

9评价方法及程序

9.1评价方法

9.1.1 浙江省绿色工厂评价分为工厂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绿色制造主管部门复核等过程。

9.1.2 实施评价应查看报告文件、统计报表、原始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对相关人员的座谈。采用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收集评价证据,并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9.2 评价过程

9.2.1 绿色工厂评价内容包括基本要求、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与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和绩效等共7个方面。

9.2.2 基本要求为绿色工厂应达到的基础性要求,基本要求不达标不能评价为绿色工厂。附录B.1给出了基本要求评定方法。

9.2.3 当满足基本要求时,可进行评价指标和加分项的打分评价。评价指标总评分100分,加分项为10分。附录B.2和B.3给出了评价指标和加分项的评分方法。

9.3 评价结论

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总得分90分以上的,可以推荐为省级绿色工厂。

9.4评价有效期

9.4.1 绿色工厂评定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内应进行持续符合性声明及跟踪复核,有效期结束后应进行重新评价。

9.4.2 持续符合性声明

绿色工厂应每年自行评价确认并向绿色制造管理部门声明是否持续满足本导则要求,并按规定报送持续符合性的证据。

9.4.3 跟踪复核

省级绿色制造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省级绿色工厂持续符合性声明及满足本导则的证据进行跟踪复核。对存在以下任一条款的绿色工厂予以除名:

a)基本要求不能持续满足;

b)管理体系未能持续有效运行及维持;

c)绩效指标未能保持及持续改进。

9.4.4 公共影响

在评价有效期内,工厂出现由相关部门认定的较大及以上环境、安全等事故,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