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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第29项)整改情况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30 10:02:47   浏览次数:45
核心提示:关于山东: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第29项)整改情况的最新消息: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第29项)整改情况问题编号反馈问题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情况29山东省燃煤消费总量大,化工、水泥和钢铁等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占比高,电解铝等产能规模持续增长,


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第29项)整改情况

问题编号

反馈问题

整改目标

整改措施

整改完成情况

29

山东省燃煤消费总量大,化工、水泥和钢铁等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占比高,电解铝等产能规模持续增长,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长期居高不下,大气环境形势十分严峻。

化工、水泥和钢铁等高污染、高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水平不断提升,产品单耗持续降低,严控电解铝等新增产能,到“十三五”末,全省高耗能行业能耗占规模以上工业能耗比重实现下降

1.严把环评审批关,从源头控制污染物排放。

2.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建立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2018年整改措施分解:①一季度,征集钢铁和工业炉窑标准修订项目编制单位,并完成立项工作;组织做好锅炉、建材、火电厂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工作;做好有机化工行业、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站等VOCs标准编制工作(已完成)。②二季度,完成锅炉、建材标准的报批工作;组织做好钢铁、工业炉窑、火电厂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工作;完成有机化工行业、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站等VOCs标准编制报批工作,配合省质监局做好发布工作(已完成)。③三季度,组织做好钢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工作;配合省质监局做好火电厂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技术审查;配合省质监局做好锅炉、建材标准发布工作。④四季度,配合省质监局做好钢铁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完成火电厂、区域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铝型材工业、其他行业VOCs标准的报批工作,配合省质监局做好发布工作。

3.严格总量减排项目削减量核算。按照年度总量减排目标,积极开展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治理、清洁能源替代等重点减排项目建设,通过项目累加法逐一核算减排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削减量,充分发挥总量减排效果,确保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逐年削减。

4.严格新建项目总量指标来源确认。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明确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确认原则。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严格执行新建项目主要污染物等量削减替代或倍量削减替代规定,对上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市县,相关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2倍进行削减替代;PM2.5年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相关大气污染物进行2倍削减替代。

5.严格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每月公开全省大气污染源“双晒”情况(一晒企业达标排放情况,二晒环保监管情况),以严格的环境标准和管理政策倒逼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实施深度治理或转型升级。

6.持续实施火电、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深度治理。

7.根据《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方案》和《山东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面推进石化、有机化工、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加强治理结果的信息公开。

8.完善治理结果评价体系,对企业委托的第三方社会化检测机构实施全过程留痕跟踪并向社会公开,确保检测过程和数据准确。

 

1.严把环评审批关。一是新建耗煤项目未取得污染物总量控制替代文件的,一律不予通过环评审批。二是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及其他高耗煤行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附件中应包括项目所在主管部门出具的煤炭消费等量(减量)替代方案,否则一律不予通过环评审批。三是对钢铁等项目,无主管部门产能替代文件的,一律不予通过环评审批。

2.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建立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目前,山东省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全部发布,涵盖1项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5项分行业排放标准、8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1+5+8”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已建成。

3.根据生态环境部对各省2020年总量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审核结果,山东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32.0%、30.2%,均超额完成“十三五”目标任务。

4.“严守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底线。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替代有关规定,推动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5.严格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每月公开全省大气污染源“双晒”情况(一晒企业达标排放情况,二晒环保监管情况),目前已公开8000余家企业的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6.印发了《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整治工作的通知》《山东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对全省各类工业炉窑进行排查整治,建立动态治理清单。截至2020年12月,24家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无组织排放综合整治,全省4900余家工业企业完成无组织排放综合整治。

7.2017年起,山东省陆续制定发布8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构建了“7+1”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十三五”期间,印发了《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山东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山东省2020年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强化治理专项行动方案》《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20条措施》等方案,坚持有组织和无组织减排相协同,持续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强化治理,全面提升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综合管控水平。2018年以来,全省累计11000余家企业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提标改造工作。

8.印发了《关于调度重点工业企业VOCS排放信息公开情况的通知》(鲁环办大气函[2018]124号),督促指导完成VOCS整治的重点行业工业企业落实监测或检测信息公开工作要求。2019年9月印发了《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鲁环发[2019]134号);2020年1月印发了《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鲁环发[2020]6号);2020年研发社会生态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强化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监测机构监测活动,平台于2021年3月启用。

 
关键词: 反馈 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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