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21〕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鲁环发〔2021〕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行动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4月20日
山东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19〕48号)要求,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解决农村突出水环境问题,加快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示范带动、分类施治、经济适用、村民参与”的原则,对全省所有行政村(含新型农村社区、涉农街道下属村庄,不含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村民主要集聚区适当向外延伸1000米区域内的黑臭水体,以及村民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对于城乡结合部已列入城市黑臭水体清单的黑臭水体,不再列入),利用3年时间,到2023年完成现有1398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其中位于南四湖流域的629处(枣庄市50处、济宁市317处、泰安市24处、菏泽市238处)分2年完成。具体为:2021年,完成500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工业污水类42处、位于南四湖流域的315处、其他群众反映强烈的143处);2022年,完成500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程(位于南四湖流域的314处、其他群众反映强烈的186处);2023年,完成剩余398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程。面向社会公开农村黑臭水体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动态更新清单,对于新发现的农村黑臭水体纳入清单管理。
二、重点任务
(一)控源截污。
1.农村生活污水类黑臭水体。有条件的地区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近郊农村延伸;对人口聚集度高、具备管网铺设条件但市政管网短期内覆盖不到的村庄,加快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对人口规模较小、居住分散的村庄,建设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设施,或采用小规模拉运模式,就近运送至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强化污水治理设施管理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或接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对不具备规模化生活污水治理条件的地区,重点抓好厕所粪污治理。以农牧循环、就近消纳、综合利用为主线,与农村庭院经济和农业绿色发展相结合,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畜禽养殖污水类黑臭水体。采取有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措施,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推行种养结合,鼓励还田利用,实现畜禽粪污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推行干清粪、就地就近还田利用,确保粪污得到有效收集处理。在畜禽散养密集区,鼓励建立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省畜牧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加大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执法监管力度。(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畜牧局配合)
3.水产养殖类黑臭水体。减少冰鲜饵料投放,实施水生生态修复。加大水产养殖尾水及底泥污染排放监管力度,推广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模式,积极发展稻渔综合种养、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等健康养殖方式。(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4.农村生活垃圾类黑臭水体。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清理农村黑臭水体沿岸积存垃圾、水面漂浮物,在彻底清理沿岸垃圾的基础上,对水面漂浮垃圾定期清捞。做好河岸、水体保洁和水生植物、沿岸植物的季节性收割,及时清除季节性落叶,严禁向河塘沟渠倾倒垃圾。(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种植业面源污染类黑臭水体。因地制宜利用生态沟渠、自然水塘,建设生态缓冲带、生态沟渠、地表径流集蓄与再利用设施,有效拦截和消纳农田退水中各类有机污染物,净化农田退水和地表径流,防控农业面源污染物入河。(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6.工业污水类黑臭水体。根据污染物种类和潜在环境风险,选择科学合理的治理技术,实行工业污水、黑臭水体协同治理。加大农村工业企业污染排放监管和治理力度,引导企业适当集中入园。(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7.其他类型黑臭水体。科学选取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治理方式。(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清淤疏浚。对采取控源截污措施消除外源污染后仍存在黑臭的水体,开展内源治理。综合评估农村黑臭水体水质和底泥状况,科学制定清淤疏浚方案。合理确定底泥处置方式和去向,安全处理处置底泥,鼓励底泥无害化处理后资源化利用。加强底泥清理、排放、运输、处置全过程管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水体净化。对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对破损、垮塌的沟、塘、渠及时进行生态岸坡护理,采用跌水、喷泉、射流以及其他曝气方式,有效提升水体溶解氧水平和流动性。采取栽植水生植物和建设植物隔离带、投放滤食性鱼类和贝类等措施,重构水生态系统,提升水体自净能力。对计划搬迁撤并的空心村和过于分散、生态脆弱的村庄,在满足防洪和排涝要求的前提下,维持渠道、河道、坑塘等农村水体自然岸线。禁止采用简单粗暴方式破坏生态系统。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由的调水冲污,严控缺水地区通过水系连通引水营造大水面大景观。(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单位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强对全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估,形成工作合力。市级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主管部门要强化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按期落实到位。县(市、区)是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明确农村黑臭水体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治理方案,做好项目统筹、资金使用、治理工程实施等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纳入乡村生态振兴工作重要内容,强化资金政策保障。各市、县(市、区)要统筹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等相关资金,积极支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建立健全运行维护长效机制。鼓励各地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对农村黑臭水体进行治理,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省财政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三)确保治理项目落地。各地要对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逐一制定工程方案,落实工程投资,制定实施计划,建立调度台账。在资金使用上,严格落实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建管,切实发挥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四)开展治理试点。2021年至2023年,每年通过竞争性评审,筛选代表性较强、治理任务较重、积极性较高的6个县(市、区),分批开展治理试点,当年完成。及时梳理总结治理试点经验,明确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农村黑臭水体适用治理模式,并在全省推广。(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五)强化评估考核。依托山东省农村生态环境综合监管平台,强化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动态监管。建立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成效评估制度,对已完成治理的农村黑臭水体实行县级验收、市级审核,省级对治理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评估,终期对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纳入省对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杜绝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六)建立长效机制。推动河湖长制体系向村级延伸,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细化落实,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农村黑臭水体所在河湖的河湖长要切实履行责任,调动各方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推动农村河湖黑臭水体治理到位。构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监管体系,建立县级负责、镇级监督、村级参与的管理及清理维护制度,省、市两级定期开展现场巡查抽查。建立村民参与机制,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要求纳入村规民约,鼓励村民和村集体投工投劳参与整治。强化运维管理机制,鼓励专业化、市场化第三方机构参与治理和运行管护,探索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依效付费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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