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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征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专家库专家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4-21 09: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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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征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专家库专家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江苏省生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专家管理,充实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专家库专家储备,发挥专家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的技术支持作用,经研究,决定开展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专家库专家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专家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主要从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及有关单位中推荐。

二、入库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业务;

(二)熟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掌握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及基本程序,实践经验丰富;

(三)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涉及的专业和行业中有实际工作经验和较深造诣,熟悉其专业和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态;

(四)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相关专业领域10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家审查、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踏勘等工作任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正高级以上职称可放宽至65周岁,两院院士年龄不限);

(六)无犯罪记录,个人信用良好。

三、专家职责

(一)为我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发展规划、重要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的制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为我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具实阐述存在问题,给出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意见和建议,避免泛泛而谈、避重就轻,并对所出具的意见终身负责;

(三)为我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能力评估、信用管理等提供咨询和专家意见;

(四)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相关科研项目和课题等征集、立项、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估等事项的咨询和评审;

(五)参加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相关技术培训和学术活动;

(六)完成其他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相关的工作。

四、征集方式及程序

专家征集采取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的方式,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征集条件的专家认真填写《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专家信息登记表》(表格见附件),经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于2021年5月31日前报送至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邮编:210036)。电子材料请发送至邮箱hxx1129@126.com。

(二)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入库专家进行遴选和资格审查,审查后确定拟入选专家名单,并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网站进行公示。

(三)公示期满后,对入选的专家无异议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正式录入专家库。

五、专家库管理

(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建立专家库并进行动态管理。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工作,可以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二)纳入专家库的专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明确行为规范并划定负面行为的底线。

(三)省生态环境厅通过使用单位评价、专家相互评价及被评审项目评价等多种方式对专家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选取专家的重要参考。

(四)省生态环境厅每两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

(五)存在以下负面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专家资格:

1.泄漏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评估评审情况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的;

2.收受被评估评审项目单位、个人及利害关系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存在其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规行为的;

4.无理由拒不参加评估评审活动,拒不履行司法程序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不能客观公正履职或者严重技术失误导致评估评审意见有重大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6.存在其他严重不再适合担任评估评审专家的情形。

(六)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相关工作的,专家本人可申请退出专家库。

附件: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专家信息登记表.docx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