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4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4月1日起施行18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主要内
18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发布,该条例将于4月1日起施行。
强化监督管理 体现齐抓共管效能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牛犁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长,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生产建设领域使用量持续上升,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给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压力。这次《条例》修订强化了监督管理,体现出齐抓共管效能。
《条例》第四条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控、综合治理、协同监管、超排担责的原则”。同时,为强化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共管,规定:“市政府应组织生态环境、公安、交通、住建、农业等部门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排放检验、监督抽测、超标查处、维修治理等信息共享。”同时要求“市人民政府将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强化源头末端管控 全程落实节能环保要求
在强化源头末端管控,全程落实节能环保要求方面,《条例》规定:“禁止销售、使用不符合本市执行标准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润滑油添加剂及其他添加剂。”《条例》对报废机动车和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回收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市政府应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超标排放监管等措施,引导、鼓励、支持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三十三条对机动车的淘汰报废作出了具体规定:“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机动车达到报废条件的,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强化科技支撑 提升防治科学化水平
要提高排气污染防治成效,除了加强监管外,更需要借助科技手段开展管控,提高污染防治工作的精准化和科学化水平。《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也可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用电子监控、摄像拍照、遥感监测等方式,对在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在强化编码登记管理,全面从严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方面,《条例》规定:“本市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编码登记,新购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编码登记”,同时《条例》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时限、登记信息、信息变更、环保标牌发放、标牌管理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闲置、拆除、破坏、非法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采取临时更换、加装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进行污染物排放检验,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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