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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集中罚款!威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来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06 12:04:47   浏览次数:42
核心提示:关于实行集中罚款!威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来了!的最新消息:1月5日上午9:30,山东省威海市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市司法局副局长于国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四级调研员董庆国介绍了《威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威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1月5日上午9:30,山东省威海市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市司法局副局长于国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四级调研员董庆国介绍了《威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威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6章49条,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重点对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分类设施、收集容器、投放要求等规定了强制行为规范,并对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社会参与等工作也提出了相应制度要求,形成了生活垃圾分类的全链条管理规范。

一、明确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要求和标准

威海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且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回收利用的需要适时调整。

二、明确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和投放责任主体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垃圾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办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由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个人是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等义务。

三、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办法》明确了5类不同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应当履行的职责,并规定未明确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场所,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管理责任人;接受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视为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的职责主要包括,设置和管理分类收集设施,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宣传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止报告违规投放垃圾等。

1.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工作。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以及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收集、运输以及处置许可。

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对不符合分类要求的生活垃圾可以要求改正、拒绝接收,并向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停止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2.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管理责任人的确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城镇居民住宅小区,业主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民居住区,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宾馆、饭店、住宿、餐饮、商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娱乐场馆、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根据上述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管理责任人。

此外,接受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视为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归集至垃圾房或者收集场所,分类交付给有关单位收集、运输。

管理责任人还应当制止报告违规投放垃圾行为,发现生活垃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投放人进行分拣后再投放;投放人不按要求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报告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理。

办法还明确,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归集至垃圾房或者收集场所,分类交付给有关单位收集、运输,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的法律责任: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未制止生活垃圾分类违规行为,或者不及时报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归集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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