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保设备网

固废管理中“三化”的科学内涵与相互关系解析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1-04 12:06:06
热度:173

固废管理中“三化”的科学内涵与相互关系解析“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简称“三化&rdquo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简称“三化”)是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所遵循的基本原则,由于其通俗易懂,指向性强,并且顺应了国际上固体废物管理的创新理念与发展趋势,已成为政府、企业、公众、媒体以及科研机构等社会各界广泛接受和使用的重要概念,在促进固体废物处理技术与管理进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尽管“三化”概念深入人心、耳熟能详,但在应用其指导固体废物处理技术与管理的具体实践中,特别是在指导和评价“无废城市”、垃圾分类工作中,仍然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和混乱之处。其中较为典型的是认为“三化”相互之间是平行并列关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对应于不同的废物处理方式与管理理念;或者认为是层序递减关系,“减量化”的优先序高于“资源化”,“资源化”的优先序又高于“无害化”;甚至认为是对立冲突关系,选择“无害化”就是排斥“减量化”“资源化”。这些认识未能准确把握固体废物“三化”的科学内涵,也未能真正明晰“三化”之间的内在联系,用以指导固体废物处理技术与管理必然会产生误导。

产生上述错误认识的主要原因是“三化”在法律上和学术上缺乏统一的、明确的定义,与国际上广泛认可的相关概念之间没有建立起对应关系。本文将从不同层面,对“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之间的关系进行剖析,以期阐明“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科学内涵,厘清“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一、“三化”在法律上缺乏明确定义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固体废物管理最为重要的法律依据,但是在2020年9月1日之前施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一直没有“减量化”“资源化”的表述,只提及了“无害化”。202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修订,并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总则”第四条明确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三化”原则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确立,必将对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但是,在“附则”中,并未给出“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具体定义,在正文中,也难以归结发现“三化”的法定内涵和清晰边界。在这种情况下将“三化”作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基本原则,也只是较为笼统的要求。

《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是涉及固体废物管理的另一部重要法律,其中第二条给出了“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定义,为“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由此可以看出,《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定义的“减量化”“资源化”均为狭义,“减量化”特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废物产生,即仅限于废物“产生前减量”,不涉及废物“产生后减量”;“资源化”则将“再利用”排除在外,是否包含“能量回收”活动也语焉不详。

二、“三化”在管理上缺乏统一标准

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中未能明确界定“三化”的含义,在一定程度上可归因于我国学术界对“三化”缺乏统一认识,主要争议如下:(1)“减量化”仅是指在废物产生之前减量,还是也包括废物产生之后在排放、收集与处理过程中的减量?“减量化”的边界和标准是什么?从废物收集与处理系统分流出去就算“减量化”,还是只有得到规范利用才算作“减量化”?(2)“资源化”仅是指废物作为原材料的利用或废物的再生利用,还是也包括将废物直接或加工后全部或部分作为产品的“再利用”?“资源化”的边界与标准是什么?是实现分离回收,是进入符合标准的资源回收设施,还是必须转化成为合格的产品才属于“资源化”?能量回收是否跟物质回收一样属于“资源化”?(3)“无害化”仅针对焚烧、填埋等最终处置方式,还是也针对各种废物减量以及资源能源回收方式?“减量化”“资源化”是否首先必须满足无害化”要求?“资源化”是否必然优先于“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是否可以替代“无害化”?

上述争议也导致各地在开展固体废物“三化”评价时缺乏可靠、可比、可操作的指标体系。对同样的废物处理系统,采用不同的指标,划定不同的边界,得到的评价结果可能大相径庭,导致公众和政府、媒体和企业、国内和国外对相关数据“各取所需”,“各说各话”。比如我国不少媒体在报道垃圾分类和“无废城市”建设的国际经验时,常常提到瑞典生活垃圾资源回收率高达99%,德国达到64%,而日本仅约20%。同为废物管理领先全球的发达国家,资源回收状况差距有这么大吗?显然不会的。实际情况是瑞典将占比高达49%的垃圾焚烧量也统计在了“资源回收”当中,导致资源回收率翻了一番;德国将进入机械生物处理厂的垃圾全部计入“资源回收”,其实其中仅有6%的垃圾真正成为资源;而日本的“资源回收”统计数据中仅包含直接或二次加工后的物质回收量,不包括焚烧量,而且厨余垃圾也归类为可燃垃圾进入焚烧炉处理。如果按照瑞典的统计方法,则日本的生活垃圾“资源回收率”也超过了99%,而且我国不少城市的“资源回收率”也超过了90%。

我国再生资源回收系统回收了大量的纸张、塑料和金属类废物,如果将其全部纳入“资源化”指标,则我国的生活垃圾“资源回收率”已接近美国、法国等发达国家水平,通过源头分类进一步提高资源回收率的空间已经很小。但是如果将“资源化”指标的边界向回收利用全链条延伸,进一步考察回收利用设施的环境管理水平和产品及产物的不同去向,可能会发现形势并不乐观,部分废物可能是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危害健康为代价得到回收利用的,这部分废物被纳入“资源化”指标显然是不合适的。如果不加区分地将前端分流的废物全部纳入“资源化”指标,无异于认同电子废物“酸浸火烧”回收金属、医疗废物制备饮用水管、废轮胎生产塑胶跑道、餐厨垃圾“野火私炼”以及“地沟油”返回餐桌也是“资源化”手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