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工作程序)》印发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工作程序)》印发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粤环发〔2020〕5号各地
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粤环发〔2020〕5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规范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工作,现予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工作程序》,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0月30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工作程序
为规范固体废物(本程序中所提固体废物均不包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工作职责
(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贮存、处置行政许可和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工作。
(二)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移入贮存、处置固体废物单位能力的核查。
(三)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固体废物转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工作范围
(一)省内固体废物转移至省外贮存、处置的审批;
(二)省外固体废物转移入省内贮存、处置的审查意见;
(三)省内固体废物转移至省外利用的备案。
三、工作程序
(一)固体废物转移至省外贮存、处置
1.转移固体废物至省外贮存、处置前,申报单位应如实填报《广东省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固体废物转移贮存、处置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固体废物接受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固体废物转移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转移固体废物的单位应自行提出申请,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自行提出申请的,可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人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载明下列事项:
(1)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职务、电话,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起止日期;
(4)委托人及代理人签字(章)。
3.省生态环境厅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材料正确齐备应予以受理。
4.省生态环境厅在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商经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必要时征询固体废物移出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后,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移出贮存、处置的决定;行政许可决定书抄送固体废物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固体废物移出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5.经同意移出的固体废物转移单位应向省生态环境厅领取同意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贮存、处置决定书,并按照计划转移贮存、处置固体废物。转移固体废物的单位在实施转移前应登录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报告转移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时间等情况。
图1 固体废物转移至省外贮存、处置流程图
(二)固体废物转移入省内贮存、处置
1.固体废物转移入省内贮存、处置,审核下列材料(一份):
(1)固体废物转移贮存、处置申请表;
(2)固体废物转移贮存、处置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转移固体废物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省生态环境厅在接到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请移出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接受地所在地级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地级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书面答复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将审查意见抄送接受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图2 固体废物转移入省内贮存、处置流程图
(三)固体废物转移至省外利用
转移固体废物至省外利用的,应当在实际转移前将固体废物转移计划、利用合同、接受单位营业执照上传至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备案。
四、标准文书
《广东省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见附表)。
五、附则
本程序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表:《广东省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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