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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17 21:10:25   浏览次数:54
核心提示:关于范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通知的最新消息: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节约水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节约水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濮阳市城市地下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和从县自来水公司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取水量及时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濮阳市价格管理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濮价房〔2005〕08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0.65元/方,特殊行业用水(含洗浴、洗车、游泳池、娱乐、饮料制造、净化水生产等用水)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地表水执行1元/方,其他用水0.8元/方。

三、为确保污水处理厂按照要求负荷率运行,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资金来源从水资源费中解决。

四、单位和个人取用水都应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对拒不安装水表或水表损坏失准不及时申报维修更换的,以及水表超过使用期没有检定的,属自备井取水的,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属县自来水公司供水的,按城区人均日用水量×家庭人口数,计算用水量。

五、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原油田采油二厂取用的地下水和黄河水),其污水处理费由县水务部门代征,从县自来水公司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县自来水公司代征,统一上缴县财政局专户。

六、城市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代征单位要随水费或水资源费一并收取,实行征收一票制,按其售水量计算应征数额,足额征收,按月全额及时上缴县财政专户。

七、用水单位和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设立专户,支出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审核拨付,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运营、维护和归还贷款本息,不准截留、坐支、挪用。财政、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对污水处理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顺利征收和专款专用。

九、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预决算制度。用款单位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工作计划编制年度使用预算,经财政部门审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用款单位年终要编制城市污水处理费使用决算报表,报县财政局审批。

十、凡干扰、侮骂、殴打征收人员或阻扰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污水处理费征收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当事人对代征机构做出的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征收决定的,作出决定的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

十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3年6月24日

 
关键词: 范县 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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